道路大件运输规定:从法律法规角度带您了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准则与安全通行须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件运输,即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发展越来越快。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运输行为,是一类特殊的道路交通管理对象。在公安交通管理业务范围内,大件运输涉及车辆登记或临时通行牌证获取,涉及通行安全意见反馈,也涉及道路执法。
大件运输车辆登记与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社会化的重要一步,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秩序,国家设定了机动车行驶准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因此对于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办理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对于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超限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该条同时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为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破解审批难题,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大件运输成本,维护良好通行秩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发布《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针对超限大件运输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办理难题,通知要求要“依法高效为特型机动车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具体要求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于此类特型车辆,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在一日内核发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增加附加条件,不得限定数量、次数。
大件运输通行交通安全评估
为保障大件运输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路面执法
为指导各地规范执法,《关于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18〕8 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路面执法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切实保障合法超限运输车辆的正当权益,严禁故意刁难、随意处罚合法超限运输车辆。对持有有效临时号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不得以非法改装或者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等为由进行处罚。对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指定路线行驶的车辆,不得以临时号牌未签注该区域为由进行处罚。
关于货物装载
货物装载除了在外廓尺寸和质量方面影响安全外,其装载约束力、装载稳定性、货物示认性也同样影响到交通安全。
货物装载约束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运输条例》二十七条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但我国一直没有货物装载方面的规定。货物装载的核心是合理装配和约束货物,达到以下目的:
(1)确保正常驾驶时,货物与车辆牢固固定,即需要应对急踩刹车、急转弯、急加速和轻微碰撞等工况,以及道路不平、超高不足或反超高、上下坡、气流变化等环境状况。
(2)不能影响车辆的稳定性,带来驾驶困难或驾驶安全隐患。
(3)货物尽可能不要突出车身,防止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注意,重载货物同样容易移动。
欧洲、澳洲法规提出的约束力最低要求为:前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 80%;侧面和后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 50%;上部约束力为货物重量的20%。实际工作中,需要了解车辆本身能够提供的约束力,还需要了解货物自身摩擦力,以及约束装置能够提供的约束力。对于重量较大的货物,约束系统尽可能使用金属锁链,其延展性弱于网兜和绳索。为了增强摩擦性能,底部可使用包装垫或橡胶垫。
装载稳定性
运输前,应当对货物有充分的了解:货物重量、货物外廓尺寸、货物摩擦面及其材质、货物重心、货物的稳定性、货物的耐撞性能等。货物的装载应当防止货物本身的翻转:如果货物的长高比低于 80%,货物容易向前翻转;如果货物的宽高比低于 50%,货物容易向侧面翻转;重心过高的货物容易翻转并且有可能带动车辆翻转。因此应当尽可能降低货物的重心。货物重心应尽可能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货物重量尽可能在车辆各轴之上的尽可能长的纵向、横向区域内分散;尖锐或危险的部分,不能对向驾驶人。
货物示认性
应在突出部分粘贴警示标识。在白天,根据经验,建议粘贴亮色的旗帜等材料,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毫米;在夜间,应设置能在 200 米以外可见的红色灯光。《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规定:“突出于车辆前后或两侧的载货, 如其他车辆的驾驶人可能注意不到突出物件,应有明显标识;夜间应在车头以白灯和白色反光装置作出标识,在车尾使用红灯和红色反光装置。具体而言,机动车辆:(a)突出车头或车尾 1 米以上的载货,必须作出标识;(b)载货侧面突出车辆外端,若突出的外端超出车辆前方位置(边)灯外端 0.40米以上,夜间应于前面标识,若载货侧面突出外端超出车辆尾部红色位置灯(边灯)外端 0.40 米以上,夜间应在后面做同样标识”。
运输操作要求
运输中,为了防止行车稳定,防止货物抛洒,要把握以下原则:
(1)时刻关注车辆的稳定性,以及转向和制动性能。应意识到:货物的装载会影响车辆的驾驶性能;货物装载不均会延长制动距离;低速下的制动往往加速度更大;车辆行进中,风和空气的运动会对货物和车辆的驾驶性能产生影响。
(2)应当小心驾驶,转弯时速度要慢要平缓,尽量避免紧急加速和紧急制动。条件许可时,应当选择安全性能更好的车辆。货物跌落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捡回。
(3)行进中应当定期不定期检查货物及其固定情况。对约束系统的检查包括是否有撕裂、破损、锈蚀、磨损、丢失等情况。
关于护送要求
护送的职责是通过科学的护送,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风险可控。护送的目的是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运输行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同时起到与驾驶人、监管部门、其他交通参与者沟通协调的作用。以下主要介绍英国的护送要求。
护送车辆要求
护送车辆应在车型、视野、外观、标志、信号、携带设备等方面满足护送的特殊需要。车型:使用四轮车辆,便于示意、沟通和协助。使用能够引起注意的车型更好,如类似于面包车的van车型或旅行车、SUV或轿车。
视野:尽可能为驾驶人提供更好的视野,最好配置增强后部和两侧视野的补盲镜。配备后部车窗的车辆能够提供较好的后部视野。
车身颜色:为了增强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认知,各车车身颜色最好保持一致,优先选择白、黄、橙、银等颜色。为了引起后方、侧方交通参与者的注意,在车身后部和侧面喷涂明亮、显眼的颜色。
加装额外灯光和信号装置:360 度可见、几乎与车宽同宽的频闪灯具(必要时前后各安装一个)能够很好地“警示”周边交通参与者。但在我国,目前灯具、改装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还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涉及到的有关标准主要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 13954-2009)、《车用电子警报器》(GB 8108-2014)。
携带设备:锥桶(推荐不少于 12 个)、频闪灯(推荐不少于 4 个)、灭火器、急救包、对讲机、其他通讯设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线路图、沿线道路和交通情况说明书,沿线警察、公路部门、急救部门联系方式等。
护送人员
护送人员的职责是警示及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和监管部门沟通;引导运输车辆按照规定通行,尤其是通过隧道、桥梁、交叉路口等;监管运输行为;开展停车应对、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护送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富有经验,工作尤其是离开车内时,应穿好长袖反光衣。
护送操作
最好随车携带企业的自我申明,即申明护送车辆和人员满足的有关配置、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护送车辆的数量应当根据运输车辆及装载、沿途道路和交通情况确定。护送前要了解交通和天气情况,必要时,提前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在高速道路行驶时,护送车辆应位于运输车辆后部一定距离;其他道路行驶时,至少有一辆护送车辆位于运输车辆前部一定距离。停车、事故时,要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并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