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禁养犬种目录,养犬的市民们,邯郸市文明养犬
今年4月是全国第32个爱国卫生月,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进一步巩固创城成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邯郸市公安局自4月16日起,组织主城区四区分局开展了为期半月的规范文明养犬专项行动。多措并举,强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取得了初步效果。
4月26日上午,我市召开了“规范文明养犬”专题新闻发布会,集中宣讲了《文明养犬公告》和文明养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邯郸市文明养犬公告
一、市区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定期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和标识。
三、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及年检手续。
四、严格遵守溜犬规定,外出时携带养犬登记证、牵引犬只、按规定时间遛狗。(早7:00之前,晚20:00之后)
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六、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居民休息的时间,应控制犬吠。
七、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博物馆、展览馆、公园等人员密集区域,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八、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大型观赏犬除外)。
九、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养犬人如放弃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流浪街头。
十一、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流浪犬送至犬只留滞所。
文明养犬“十二条”
一、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相关证明。(《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三、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公安部门养犬管理机构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四、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两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免疫,取得狂犬病检疫免疫证。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犬瘟热、细小病毒、传染性肝炎等其他犬只疫病实行计划免疫。(《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犬只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六、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滞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七、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不超过1.8米长的犬绳或犬链牵领约束,并携带犬只登记证;携犬只外出时必须携带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物具,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禁止七时至二十时携犬只外出;携犬只外出时,必须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应当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的攻击行为;禁止转让、遗弃疫犬。(《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八、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商店和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经出租车驾驶员同意。(《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所养犬只未经登记的,暂扣犬只,责令三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登记或者申请不予批准的,没收犬只,可以对单位处每只犬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犬只延续登记继续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无证养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可按规定予以处罚。养犬人携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带离犬只,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送伤人犬只到留滞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伤人犬只强制送到留滞场所,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不同情况,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二)纵犬伤人的;(三)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十一、未定期办理狂犬病检疫免疫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十二、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养危险犬标准及品种
根据《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现确定邯郸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 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是指包括格斗犬只等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有烈性犬血统的混种犬只,以及体型特别巨大并容易造成视觉恐惧的大型犬只,通告如下:
阿富汗猎犬
阿根廷杜高犬
爱尔兰猎狼犬
巴西菲勒犬
比利时马琳诺斯犬
比特犬
波尔多犬
伯恩山犬
大白熊
大丹犬
德国杜宾犬
佛兰德斯牧牛犬
捷克猎狼犬
昆明犬
罗威纳犬
牛头梗
拳师犬
日本狼青犬
日本土佐
圣伯纳犬
苏联红犬
西班牙加纳利犬
意大利卡斯罗犬
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英国马士提夫敖犬
中华田园犬
中亚牧羊犬
养犬办证需要准备的手续和具体费用:
初次办理犬证所需手续:
1、养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3、犬只1寸彩色全身照片两张。
年审犬证所需手续:
1、有效犬证;
2、犬只免疫证及复印件;
养犬登记收费标准为:
根据市物价部门[邯价费(2014)20号]文件规定:初次办证犬类登记费350元/只,犬证年检费100元/只。
市内主城区养犬办证地址和咨询电话
为规范养犬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犬证,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主城区开设四个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分别为:
邯山区办证地址:309国道与高铁桥交叉口东行30米路北(原邯郸县看守所),咨询电话:0310-8028001。
丛台区办证地址:丛台区向阳路42号(丛台公安分局人民派出所原址),咨询电话:0310-3013158。
复兴区办证地址:联纺西路特凿处复兴公安分局岭北派出所院内,咨询电话:0310-5527311。
经济技术开发区办证地址:世纪大街32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一楼集中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310-207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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