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狗没有狗证被大狗咬能起诉吗?逢四说法臀部被狗抓伤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宠物“闯祸”事件时有发生。近日,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宠物伤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279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4日傍晚,正在散步的小林与奶奶在经过小区楼下某商铺门口时,突然被王某用狗绳牵引却未戴嘴套的黑色法斗犬扑上来抓伤。随后小林被家人带至医院就诊,医药费由其家人垫付,门诊病历诊断小林为“1.左臀部狗抓伤,Ⅱ级暴露”,处理意见为“......4.注射狂犬病疫苗,请按照程序接种日期回院注射疫苗。”
小林及监护人认为王某没有遵守小区物业要求登记并填写养犬登记表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的狗咬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法院确认原告存在被狗抓伤的事实。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案发当天,原告跟其奶奶经过小区楼下的一个商铺门口时,被被告用狗绳牵引的狗抓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被告牵引的狗未佩戴嘴套,被告当时在商铺买东西背对着原告,其当庭认可“我感觉到狗的绳子突然紧了一下,我觉得可能是有人过来了,狗应该扑向了谁”,而原告也陈述被狗扑上来受到了惊吓,原告受伤部位为臀部,结合原告的年龄和身高,狗跳起来的高度与原告臀部离地面的高度大致相符,原、被告对于案发时的描述相吻合,综合考虑以上情形,被告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狗扑向原告至原告损害,法院确认原告受伤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的损害是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等证据,江南区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进行核定,支持原告医疗费1775元、交通费26元,因原告年仅四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携带原告五次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造成实际误工,法院酌情支持3天的误工损失478元。以上损失合计2279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李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宠物饲养人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须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宠物饲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路人如果被宠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以便后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李珊 赵苑彤
编辑:梁梦妮
审核: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