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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藩体制解体的历史教训:清代难民互助机制的形成

人气:291 ℃/2023-11-11 00:48:47

文|鎧

编辑|刺猬


东亚海域对遭风难民的救助古已有之,《三国史记》中就曾提到,唐元和十 二年新罗国王子金张廉遭到风浪,漂至明州下岸,由浙东某官发送入京。

姚礼群《宋代明州对高丽漂流民的救援措施》一文中,对宋代中央以及明州地方 政府针对高丽漂流民所施行的一系列救助与保护办法做了较为详细的阐释与整理。

其中包括有拯救难民,给予救济,代管货物,法律援助以及提供返乡物资等内容,而宋代如此行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高丽人的救助体现其德政,吸引高丽 商人前来贸易,保持自身繁荣。

救助政策虽然起步较早,但此一时期尚未形成区域性共识性质的救助准则。

究其原因,与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不无关系。宋与辽、金等政权并立,各势力都无法在地区政治中构建自身足够的权威,这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国际救助工作的展开。

朝鲜与琉球之间建立国交之初,就有琉球方面送还37名被倭寇俘虏朝鲜人的记录,此后,难民互助的相关问题一直是两国交往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但明代虽然形成了地区权威,且建立了以朝贡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但倭寇等海洋势力的存在,使得救助政策的建设难以有效的开展。

因此这一时期朝、琉两国人员遣返的方式也尚未形成定制,主要有三种形式:两国直接派遣使者护送回国、转托对马藩护送、跟随他国朝贡使团前往北京交接,而具体对于难民的救助、抚恤等工作,也没有留下太多的相关资料。

进入17世纪后,由于朝鲜壬辰战争、萨摩入侵琉球等一系列地区局势动荡,并未能留下难民遣送的相关记录。

清朝立国初期,虽然迅速与朝鲜、琉球分别建立了名义上的贡赐关系,但由于南明政权的威胁,两国仍然没能建立通过进行人员往来的良好管道。

康熙八年,全罗道浦民立伊等二十 人从琉球返回朝鲜时,仍然是通过囗本中介,由对马岛主选差倭领送,陆路不通,由此可见一斑。

康熙二十二年,郑克壤在福建水师提督施琅的猛烈攻势下向清廷投降,台湾纳入清朝管辖。东南海域战事已平,为防范而生的迁界令也告废除,海禁得以开放。

随着国家形势的逐步好转以及海上政治力量的消灭,此时清廷终于得到机会,在其统治的区域内推行一些国际性的政策。

二十三年,康熙下旨礼部: “海禁已开,这漂失船只民人,着发回原籍。其解送来人,应行奖赏,尔部会同 兵部议奏。钦此。”

三月二十八日,礼部、兵部上题本:“海禁已开,各省民人海上贸易行走者甚多,应移义滨海外国王等,各饬该管地方,凡有船只漂至者,令收养解送。

查前此朝鲜国解送漂海人口来者,官赏银参拾两,小通事赏银捌两,从人赏银各肆两,于户部移取赏赐,礼部恩宴壹次。

嗣后外国如有解到漂失船只人口,照此例赏赐、恩宴、遣还。其彼处收养漂失船只人口之人,应令该国王奖励赏赐。”

五天后,该表文得到康熙允准施行,一个辐射周边各国的漂海难民处置联动措施开始展现雏形。

这一举措收到了不少藩属国的支持,如琉球国王尚贞就直言“臣当即行文三十六岛,嗣后此等飘风商民船只,重为收养送回,以仰体皇上无外之恩焉。”

作为清的藩属,琉球加入这一国际性处置措施既是一种义务的履行,一定程度上也能使自己成为这一救助体系的受惠者,为遭受海难的琉球民众提供更多保障。

乾隆二年,有琉球船一只,漂到浙江象山地方,由于对具体以何种标准救助难民没有明文规定,地方官员选择引用雍正八年琉球船只漂到温洋时采用的处理办法。

“仰体皇上柔远深仁,动支公项将船只修造完固。另换篷桅,备齐器具,加厚给与口粮,交明原存货物,各给冬衣。”

同时,浙江布政司向乾隆上奏:“沿海等省外国船只遭风飘泊所在多有,均须抚恤,向来未著有成例。

可否仰邀至慈,特颁谕旨,敕下沿海督抚,嗣后外国遭风人船一体动支公银,料理遣归。俾无所失,则远服臣民望风向化, 永怀圣主之明德于勿替矣。”得到乾隆首肯。

闰九月,又颁布上谕:“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船只遭风漂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民人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之失所?

嗣后,如有似此被风飘泊之人、船,著该督抚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两赏给衣粮, 修理舟楫,并将货物查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着为例。”

此后,清廷又多次对具体的救助与抚恤金额标准做出具体规定。由此,一个由地方财政支持,对难民提供抚恤、安顿、遣送等服务的地方救助体系正式铺开。

这一体制的逐步落实与细化,与康熙以来清朝国力的日渐强盛不无关系,正是由于清对自身地区权威的日益巩固,以难民救助体制为代表的地区联动才能被保障落实。

作为紧邻中国的两个沿海国家,朝鲜与琉球既是这一体系的主要获益者,也是参与救助工作的重要一环。

琉球方面对此反应较为迅速,在其史书《中山世谱》中,康熙五十四年、雍正十二年、乾隆四年均有接贡船只送还朝鲜难民的记录。

而朝鲜方面似乎尚未快速响应,据《朝鲜王朝实录》,乾隆五十六年,琉球人查比嘉等十四人因风漂到朝鲜济州地方,朝鲜正祖谕令地方官员“厚其衣食以遣之。”

并指示“此后漂到人,愿从水路归者,一边发送后状闻。”乾隆六十年,又有四名琉球人漂到济州地方。

而且要求一定要通过陆路返回,“语及水路,辄皆挥手掉头,谕以国法所不许,而抵死力拒。”济州牧使沈乐洙认为应当强制这些难民乘坐改装船只从水路返回。

朝鲜正祖收到状启后颁下教谕:“旱路顺付,可知其无例,然十一人之漂流,而生存者只是一二人,则亦可给船放海乎?

具由事状,别定斋官,入送北京,指路福州,似合交邻国,重人命之义。况今使行不远,若能星火知委,及期押来,顺付于使行,则抵彼绰可周旋。”

强调旱路救助虽然未有成例,但海上漂流危险程度较高,不如旱路来得安全,加之贡使即将前往北京。

因此催促地方官僚将此批难民送来与进贡使团会合。通过不断的尝试,整个国际救助体系愈发成熟。

但这样的地区机制,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核心作为保证。******战争后,随着传统封贡体制受到西方势力的冲击而逐步瓦解,旧有的救助机制已经渐渐失去活力。

光绪二年,福建巡抚丁日昌在省内推行《保护中外船只遭风遇险章程》5条,其中明定沿海文武兵丁有救助船难的义务,而救助奖金由失事船只的船主依照标准支给。

光绪十六年的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进一步取消了对漂风难民的优惠政策,救助及人员遣返所需费用也改由难民属国及其本人承担,互助性的海难救助机制也随之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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