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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又分家,再婚夫妻难相处离婚分家闹不停

人气:170 ℃/2023-10-05 19:35:52

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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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先生和蒋女士都是再婚的,纪先生的前妻因病过世后,亲友们给他介绍了蒋女士。一开始,纪先生就想着接触一下,几次见面后,纪先生对蒋女士好感加深。相处了一年左右,两人领了结婚证。最初的日子里,对于第二次婚姻,纪先生和蒋女士都份外珍惜。

几年过后,因为各自子女的事,两人开始有了矛盾。当然,凡事总是有时间的,日积月累下来,本来的小问题发展成了大纠纷,争执是不可避免的。一年多前,两人又大吵了一架,纪先生还动了手。一气之下,蒋女士离开了这个让她伤心的家。

前段时间,蒋女士和纪先生住的公房被征收了,纪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而此时,纪先生也与蒋女士在法院诉讼离婚。在纪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

但蒋女士与纪先生无法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这套房屋中除了纪先生的户籍外,还有蒋女士和纪先生儿子的户籍。于是蒋女士将纪先生和其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庭审中,纪先生提出这套房屋是他婚前承租的公房调换的,而且蒋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的标准。

另外,纪先生的儿子提出,他的户籍在该房屋处,属于同住人,也有权取得补偿利益。经调查确认,蒋女士在婚前曾因旧房改造,取得过住房,但旧房与所配房屋面积相差不大。纪先生儿子结婚后户籍曾迁入过岳父家,取得过拆迁安置房屋。在本次征收前,纪先生儿子与妻子离婚,但对之前所得拆迁安置房屋未做分割,且其仍住在拆迁安置房屋中。

律师解答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所称的“他处住房”,应当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本案中,蒋女士虽作为受调配人配得房屋,但该房屋受配属旧房改造项目,而非福利分房性质的动迁房屋分配,因此蒋女士应视为被征收房屋的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纪先生儿子曾因动迁配房作为配房人员之一获得安置房屋,虽然其在离婚时未就房屋居住进行安排,但这并不改变纪先生儿子已在他处获得过福利性房屋的性质,所以纪先生儿子不应作为同住人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综上,本案所涉征收补偿利益应在承租人纪先生和同住人蒋女士之间进行分割。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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