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买狗 买卖孕狗有说法
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如今养狗的人比以前多了不少。尤其是在一些年轻人中,养宠物狗仿佛形成了一股时尚的潮流。
几年前,曾经有一位年轻女士就有关狗狗事宜,向我咨询。
她介绍说:我非常喜欢养宠物狗,并将它视为家庭中成员之一。那次,我家的那只小狗狗不知什么原因“走丢”了,再也没有寻找到。我和家人内心十分难过。我熟悉的一位麻姓先生,也是一位爱狗人士,他得知我丢失爱犬后,表示愿意将他那只正在怀孕、与我丢失的,属于同一种类型的狗狗,出售给我。很快,我与他谈妥了价格。就当我在麻先生家,一手交钱一手牵狗的时候。未料,哪知那只狗狗双眼,突然如同断了线的珠珠,哗哗流下了眼泪。麻先生夫人见状,十分心疼地说:狗狗就要临产了,让它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对生育不利,干脆等它生育后,或者满月了,您再付钱来抱走吧。坦率说,养狗的人,对狗狗都有特殊的感悟。当时,我觉得麻先生夫人言之有理,便同意了他们的建议。
很快,时过一月有余,我和丈夫兴冲冲赶到麻先生家,通过手机微信向他支付了当初约定的买狗钱款,欲将狗狗和狗崽一块抱走时,双方发生了分歧。我和丈夫认为,既然我出钱买了狗狗,狗崽理所当然属于我所有。麻先生则辩解,他出售狗狗时,并没有说过连同狗崽一同卖给我呀。现在双方各执己见,谁也不愿让步。
这位女士问我:那只狗崽究竟应当属于谁所有?
我当时是这样解答的:此事属民间纠纷,希望双方能够互相体谅,协商解决。
从法律角度看,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你与麻先生就狗狗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通常口头协议应即时履行,但当初并未即时履行。此外,当初双方在商议买卖狗狗事宜时,都已经预见到了狗即将生产。也就是说,当时双方已经面临了一个狗崽归属问题,原本双方应该就狗崽的归属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遗憾的是,双方并没有就此作出约定。
如果,当初这位女士把狗狗抱走了,则毋庸置疑视为狗崽属于女士所有。但因为该口头协议并未即时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所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之精神。女士与麻先生虽在纠纷之前,口头约定了狗的买卖事宜,由于并未实际交易。因而,我个人认为此狗崽的所有权,尚属麻先生所有。
各位网友,不知道你们怎么看呢,非常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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