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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引起伤病属于工伤么 防疫人员调休时不幸去世

人气:162 ℃/2025-02-22 11:06: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今年3月26日,湖北孝感汉川市韩集乡民政办工作人员张树林调休期间在家中突发疾病,送医后不幸去世。张树林家属称,调休期的张树林实际上处于备勤状态,多次外出为疫情防控或民政工作忙碌。家属认为,张树林应该认定为工伤。

5月20日,当地人社局向南都记者表示,经初步核查,张树林不幸身亡时间为调休期,身亡地点为自己家中,身亡时无法确定为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可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多名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抗疫特殊时期,“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有转移可能。

6月10日,该局工作人员再次向南都记者表示,已收到张树林家属关于工伤认定的正式申请,该局将尽快对此事作出书面认定结果。

湖北孝感一防疫队员调休时家中突发疾病去世

张树林今年46岁,是湖北孝感汉川市韩集乡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因为一场突发疾病,他永远地离开了自己的亲人和同事。

张树林妻子曾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今年3月26日8时许,丈夫张树林接到了韩集乡一村民打来的问询电话,咨询入住乡福利院等事宜。之后,张树林准备外出,突然感到“头晕、心慌,额头冒冷汗”。家人立即叫车把张树林送往汉川市人民医院救治,医院对其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心肌梗死”。当日10时许,张树林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曾女士称,今年1月底到3月20日,除了民政工作外,张树林在韩集乡竹筒村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是驻村工作队队员。3月21日-26日,接上级通知,张树林等驻村工作队员调休一周。随后他也回到家中。

曾女士称,虽说是调休期,张树林也一直忙于工作。曾女士出具的一份汉川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优化基层防控力量的通知》文件显示,3月21日-26日为汉川市驻村工作队队员的调休期,“调休期间,各驻村工作队要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疫情防控等应急事项,必须第一时间到村协同处理。

另一份有“韩集乡人民政府民政办”盖章的工作证明也显示,3月21日-25日期间,张树林“到市民政局领取捐赠物资并送往韩集乡福利院、处理福利院下水道堵塞问题,到竹筒村了解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及复产复工情况”等。

5月20日,一位曾和张树林在竹筒村参与防疫工作的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防疫期间,驻村工作队人员给村民发放口罩、购买药品物资、在村进出口守卡点等。“那段时间,张树林负责在村口守卡点。值夜班的时候,他就住在村口一个存饲料的简易棚里。冬天天气冷,工作条件很艰苦。”该工作人员称。

据他回忆,“张树林中等身材,看起来人很壮实。我俩搭档的时候,去市里领物资等重活儿、要跑腿儿的活儿他都主动去做。听到他走了的消息时候,我也觉得挺突然,很可惜。”

汉川市人社局:

初步核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张树林家属认为,两个月来高强度的工作可能是张树林猝死的原因之一。而且,调休期间,张树林虽然在家,却一直处于备勤状态,并实际参与了韩集乡疫情防控及民政领域的多项工作。因此,家属希望为张树林申请工伤认定。

5月20日,汉川市人社局工伤管理股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张树林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局从家属处了解到希望给张树林申请工伤认定的意愿后,对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疫情期间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解释慎重处理。经初步核查发现,张树林不幸身亡时间为调休期,身亡地点为自己家中,身亡时无法确定为工作状态。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可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作人员表示,张树林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担任了许多工作。但是依照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因其病亡情形确实不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我们也是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并向当事人家属作出了多次说明。”据工作人员介绍,工伤认定申请有一定手续,待家属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后会受理。

6月10日,南都记者再次从汉川市人社局工伤管理股了解到,该局于6月初收到了张树林家属关于工伤认定的正式申请,并对张树林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一事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新的调查结果和之前调查结果基本符合。不过,截至目前,我们尚未作出书面的认定结果。我们也会尽快向家属答复。”工作人员称。

此前有医生在家中猝死后被认定工伤

南都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刘文雄医生在家猝死未被认定为工伤一事引发网友热议。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的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多名律师也向南都记者表示,抗疫特殊时期,“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有转移可能。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大庆律师认为,疫情特殊时期,不少企业和单位采取居家办公的方式,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一定程度上有所延伸和扩大。如果当事人接到了单位安排的超出日常工作时间的加班任务、临时性任务等,在家中或非工作时间也可视为工作状态。不过,这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来自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这样才有助于人社部门对工伤事实进行认定。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表示,在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有严格界定。在此事件中,当事人死亡时间为调休期,死亡地点为家中,确实不符合当前工伤认定的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但是,抗疫特殊时期,根据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确实存在发生转移的可能。“如果当事人有居家办公和随时待命的情况,且有证据证明在事发前,他存在参与工作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符合关于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而这种认定也确实有一定突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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