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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坠亡原因令人痛心:老人闯私宅捡纸板坠亡

人气:313 ℃/2024-01-04 08:16:09

文 | 律言先锋

编辑 | 律言先锋

在2018年的时候,浙江省的李女士(化名)一家在一所小区内买了一个带有地下室的别墅,这天工人们放假休息,而自己的公公由于闲来无事,便主动到新房中去查看装修进度。

正当一大家子都满心欢喜的等待装修完工时,父亲一个电话的传来让李女士犹如受到晴天霹雳了一样愣在原地——新房出事了!

可是装修的工人们今天全都休息,就自己父亲一人又怎么会突然出事呢?

原来是在李女士的父亲到了别墅以后,正好看见一位提着******袋的老人向自己屋内张望,他便立刻警惕的走过去询问对方是干什么的。

在老人的解释下,李女士的父亲了解到这位老人是该小区的清洁工人,平日里没事就会出来捡一些废旧纸箱这类的废品卖出去补贴家用。

他听说这里有一户人家正在装修,便想要来看看这户人家有没有不要的废弃纸箱可以拿走。

但是来了以后正好没有工人在里面装修,正当他寻找纸箱的时候碰到了李女士的父亲赶来查看装修进度。

因为李女士的父亲与这个老人年龄相差不大,并且都是从那个困难的时期过来的,于是便心生同情想要帮助老人。

几个纸箱是扔是卖对于李女士一家而言并没有什么大事,因此李父也觉得这件事等见到女儿再说也行,便同意老人进入房屋去拿纸箱,而他则去环视屋内各处的装修情况。

正当李女士的父亲在另一处查看的时候,听见身后传来咣当一声巨响,因为装修的原因家中堆放了很多杂物,所以李父在听见以后并没有当一回事。

又过了几分钟以后他突然听到了一声细微的哀嚎从刚才发出响声的地方传来,他突然想起来会不会是那位老人在找纸箱的时候受伤了,考虑到老人那么大年纪了,李父赶紧放下手头的事情去找声音的源头。

这一看可把李女士的父亲吓得不轻,这位老人没有注意到脚下还有一个未完工的电梯井,从这个电梯井直接摔到地下室里面了,而那个原本用来拦着洞口的长条木板也随着老人一起掉了下去。

李父见状赶紧跑到下面查看,看到此时老人的头上和脸上都不断的往外出血。

由于李父年龄也已经不小了,这里只有自己一个人,再加上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恐惧和不安的情绪随着老人的出血不断蔓延。

他将老人扶起来以后发现老人的气息也开始变得非常微弱,在恐惧之下竟然也一时间忘了拨打报警电话救援,而是选择跑到小区门口叫来保安。

保安一听此事也被吓了一跳,在跟着李父赶往房子的路上问起救护车什么时候到,直到这时李父才意识过来要抓紧报警,在报警之后也赶紧通知女儿让她尽快赶来。

在李女士赶到以后也被这位老人的惨状给吓了一跳,在听父亲讲完事情经过以后不安的情绪也得到了缓解,她原本还以为是父亲与老人发生了矛盾然后把老人推下去的。

【法院传唤】

李女士觉得与自己无关,老人的家属可不会这么觉得。

无法接受老人突然死亡的家属事后立刻一纸诉讼将李女士一家告上了法庭,李女士本就因为家里还没住就先平白无故死了一个人而郁闷不已,如今却又被死者家属给告上了法庭。

李女士也对此说道:自己的公公也只是因为看老人生活不容易便出于好心同意他拿走一些,没想到最后竟是好心办了坏事。

可即便如此,对方律师还是以李女士一家装修没有做好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她们对老人的死负责并给予76万元的补偿。

但是因为李女士的家中并不属于公共区域,因此不需要强制履行这个义务,所以也不能这个理由就让李女士负担全部的责任。

同时老人又是经过李父许可进入房屋,可是李女士的父亲明知道家中有危险区域却没有提前告知老人,因此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在李女士赔偿13万元的条件下达成了和解。

【相关案例】

这个老人虽然是在李女士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房子的,但是他经过了李女士父亲的同意。

法院判决李女士公公的授权仍可以有代表房主的作用,因此李女士虽然很冤枉,但是判决从法律上来说是符合规定的。

来自北京的田女士也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自己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为期两个月的装修合同,但是就在进行到一个月的时候,田女士却接到消息称一位工人在装修房内猝死了。

由于田女士之前与装修公司签订有装修合同,并且在公安机关鉴定以后判断这位工人是在晚上睡觉的时候突发疾病死亡,属于猝死,所以田女士并不用对此事担负任何责任。

但是田女士却又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表示,根据合同规定,这个工人是违规留宿在装修房中。

并且他在房中死亡让自己和周围邻居都觉得这个房子属于凶宅,给自己产生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到了自己的生活以及工作状态,并且不敢再入住这所房子。

在此事发生以后,装修公司就经常与田女士商讨此事,田女士表示因为之间事情自己只能在外租房无法正常入住,并且房子一直没有完成对接工作,自己也没有拿到房屋钥匙。

而装修公司随即便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表示已经完成交接,而田女士始终没有拿到钥匙是因为她自己以代为卖饭的理由要求直接将钥匙放置房屋中介处,公司早已履行完了合同。

法院对此最后公布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对于凶宅的定义是指在房屋中发生自杀、他杀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案件。

而在这位工人的死亡现场还残留着输液的痕迹,说明他是因为生病而正常死亡,因此田女士的住宅也无法被判定为凶宅。

根据装修公司提交的证明,案件所涉及到的房屋没有延迟支付况且田女士所说的租房情况与本案并没有关联,这个房屋是用于日常居住并非交易,因此无论是实际损失还是使用价值并未受到影响。

由于出事的工人受雇与这个装修公司,并且也确实证明在装修期间这个工人在房屋内产生的生活行为违背了合约规定。

从客观的角度上来说房屋内发生死亡也会对该房屋造成难以转让、出租的不良后续影响。

法院在综合影响后最终判决该装修公司酌情赔付田女士四万元的贬值损失。

田女士的这起事件与不同的是:自己与装修公司签署有明确的合约,虽然在自己的房屋发生死亡,但是这起案件与自己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况且还是对方有错在先。

因此田女士不仅不用给对方进行任何赔付,反而还得到了一定的损失赔偿。

刘先生(化名)就更加倒霉了,自己家被偷了反而还差点要赔偿小偷80万。

刘先生前几日在外地出差没有回家,今天突然回到家中却正好撞见了一个小偷正在自己的卧室里面翻箱倒柜,这个小偷显然也没有想到会突然撞见屋主,立刻惊慌失措的打开窗户想要从阳台逃走。

结果没想到因为刘先生家中阳台缝隙很小,导致自己失足坠楼而亡

小偷的家属在得知消息后却立刻将刘先生告到了法庭,声称虽然小偷盗窃有错在先,但是刘先生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其80万补偿费。

法院一审以后并没有同意对方提出的80万罚款,但是要求刘先生进行10万的人道主义赔偿。

可刘先生仍然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终于在二审以后法院判决刘先生没有任何责任,也彻底驳回了小偷家属的赔偿诉讼。

0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方警示标志的放置属于其安全保障义务,未放置属于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致人损伤是需要担责的。

在这次的事件中,虽然李女士本人对这位老人进入房子捡垃圾并不知情,但是李女士的房内确实没有安放警示标志。

尤其是那个深达两米的电梯井,电梯井内没有任何过度装置,外面也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只有一块木板放在上面,因此房屋的主人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02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私闯民宅”罪与非罪的关键,主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非违背住宅主人意愿强行侵入及主观动机(如:寻衅滋事等)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予以认定。

刘先生不用担责正式因为对方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己失足导致坠亡,与房屋主人并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当时那位老人是在李女士一家都不知情的条件下进入别墅失足坠亡,那李女士也许就不用为老人的死亡承担那么多的责任。

可是因为李女士的父亲事先之情并且同意了对方的进入,这也就导致李女士一家也因此需要为其坠亡担负责任。

这些案例都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在装修期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哪怕是在自己家中也应该做好保护工作,图省事而不重视安全可能会让我们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

《首尾吟》中写道:诚知汲善心长在,争奈干时迹转穷。

现在的社会中越来越缺少人情味,虽然李女士一家好心却造成了坏事,但是这样的意外我们也不能全部怪罪与她们,我们还是要秉承自己的善良,共同让这个社会更加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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