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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在哪里办手续:机动车报废你登记了吗

人气:298 ℃/2024-01-24 23:17:29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怎么办?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该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刘某被单位派遣到太原出差,在此期间,他在太原购买了一辆雪佛兰小轿车,准备出差结束后回家登记注册。在回家途中,他的车因没有安装机动车牌照被交警拦截。刘某向警方解释车是新买的,还没来得及办牌照。后经警方验查,车已经购买半个多月,行驶300千米,遂对其作出处200元罚款并一次记12分的处罚。事后,刘某很委屈,不知道应该怎样做。那么,像刘某这样还没来得及登记办牌照的新车,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是为了保护机动车车主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防患于未然。

机动车报废也需要办理登记吗?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可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触犯了法律还浑然不觉。

马某以12万元的价格从河北省某货车销售中心购买了一辆大货车。后因行驶里程过长,零件老化,货车已经达到了报废标准。可是他不知道机动车报废时需要办理登记。邻村的个体户张某提出要买这辆车,马某就以3500元的价格将货车卖给了张某,张某使用其他旧车机件对该货车进行拼装后重新运营。那么,马某报废大货车需要办理登记吗?其处理该大货车的方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只有安全的车辆才能放心地驾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机动车驾驶人能够安全驾驶。上面的案例中,马某应当及时为报废的大货车办理注销登记,其擅自将报废的大货车转卖给他人的做法是违法的。该货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不得继续运营。

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前,需要登记吗?

我们知道,机动车实行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那么,对于非机动车是否也有此规定呢?陈某因骑电动自行车违章被处罚。交警说,因陈某不能证明车辆的所有权,将车辆暂扣。陈某很困惑,他知道机动车上路需要办理各种证件,悬挂各类标志来证明车辆的合法性。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难道非机动车上道行驶前也要去登记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非机动车辆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出于维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考虑设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吗?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王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张某做期货生意急需22万元资金周转,便向王某借钱,并承诺用自己的丰田车(市场价值25万元)作抵押。王某考虑到22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就让张某写了欠条,上面写着如果张某不按时还钱,就以他的丰田车抵押偿还借款。但是两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王某看电视上的法制节目说机动车用作抵押的,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但他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回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

机动车抵押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以维护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也是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购买机动车时,是否要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这个保险是购买机动车时必须办理的项目。

2021年6月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于次日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相关业务的交警告诉他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很疑惑,不知道这是否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以及这个保险是否必须办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一种强制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受伤害的当事人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张女士购买了一辆商务用车,并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一直由某运输公司管理。2021年6月初,运输公司向张女士说明由于车辆行驶里程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已办理了停驶手续而且交强险已经到期。那么,此时张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据此可知,张女士可以单方面解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而例外的存在是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法律强制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能更好地保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2021年年初,罗某和张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已经注册登记),用来跑运输。一天,罗某驾驶该车行驶在某村的三岔路口时,为了躲避相对方向胡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大树,货车的车架因挤压发生断裂变形。事后,该车经过维修更换了车架。那么,更换车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吗?

变更登记在交通管理领域是指车辆所有人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据此规定,上述案例中,罗某和张某应当向登记该轻型自卸货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徐某和邓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邓某将自己的宝马车以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邓某在收到徐某的全部购车款后的当日将车交给徐某使用,并把机动车行驶证和保险卡等相关资料一并交付给徐某。事后,邓某听朋友说个人的机动车转让给他人时,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但具体有哪些手续他也不清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合意并交付后,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哪些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管理,我国完善了驾驶证审验制度,不但细化了审验对象和期限,完善了审验措施,还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陈某今年刚拿到驾驶证,因为工作比较忙,经常出差,所以想知道要怎样做才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24条第2款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对受害者进行补救,对遵守规定者进行必要的奖励。

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开车上路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即我们俗称的“驾照”,是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所需要申领的证照。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开车上路。

马某和唐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马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正在驾校接受驾驶技术培训但未获得驾驶证的唐某,以便他日常练习。一天,唐某在某路段独自练习开车时被交警拦截,因其没有驾驶证对其罚款500元,并暂扣了马某的机动车。像唐某这样没有驾驶证就开车上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4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若未取得驾照就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该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吗?

今年刚满30岁的小张,像许多怀揣梦想的北漂族一样,每天上班、下班,忙碌而又充实。但他万万没料到,这样的生活却在某一天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一场车祸改变了他此后的人生轨迹,而肇事者是一名在实习期内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小张居住的地方早上挤公交车的上班族很多。一天,小张等了好久,好不容易挤上了一辆早已满员的公交车。他刚站上车,驾驶员王某便开动了车辆,因没关后车门,惯性将小张甩出了车外。随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额颞部脑内血肿合并脑疝、右侧硬膜下血肿、运动性失语等多达22处损伤。经司法鉴定,小张构成八级伤残,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40%。事后小张了解到这辆公交车的驾驶员王某还在实习期。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开公共汽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因此,为了保护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的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可以驾驶公共汽车。

我国交通法规中对于“记分”是怎么规定的?

违章记分制度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也确实起到了警戒和处罚的作用,但是很多司机并不准确知道“记分”在交通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邓某于2021年1月因驾驶机动车时接听手持电话,被摄像头发现记2分;3月,因没有按照规定逆向行驶被交警记3分;4月,因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被记1分;6月,又因闯红灯被记6分。邓某一年里被记12分,他想知道我国交通法规对他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交通违章记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员道路违法行为的一种有效的教育措施,从性质上看,其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教育制度。

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会被检查体内的酒精含量?

虽然法律禁止酒驾,但还是有很多驾驶人员不惜以身试法,不但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更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某日,某交警大队在城区开展大规模夜查行动。在两条道路的交叉路口,交警摆放了反光锥筒,以便查验。陈某驾驶一辆黑色奥迪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急刹车,轮胎与地面摩擦发出了剧烈声响,这一情况引起交警注意。他们上前检查,驾驶人陈某摇下车窗,一股酒气,可是他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交警使用约束带将其带回交警大队进行身体检查。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会被检查体内的酒精含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1款、第2款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第4款规定:“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酒驾、醉驾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以身试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损失,更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伤痛。2021年6月的一天,周某夜晚驾驶摩托车时,在某漆黑路段撞到一位行人,行人倒地后未起,周某一时惊慌驾车逃离现场。天亮后周某内心不安,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那么,这种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据上述规定可知,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中,交管部门应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应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在周某自首后10日内作出。

事故认定的期间是强制性规定,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那些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的做法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该如何妥善处理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发生后,特别是有人员伤亡时,场面一般比较混乱,当事人由于受到惊吓更不知该如何处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在发生事故前就已了解相关知识,在事故发生时能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适当处理,会更加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要视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事故轻微的,为了不影响交通,应及时撤离现场,然后双方再进行协商;事故重大,造成人员伤亡,或对事实情况有争议的,应立刻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应首先考虑抢救受伤人员,但要注意保护好现场。故意破坏现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故意伪造现场应承担全部责任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林某驾驶小货车在经过某路口时,将正横穿道路的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林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盖,并移动了郭某的位置,之后报警并将郭某送往医院。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发现疑点,调查路口监控摄像后得知林某故意破坏并伪造了现场。那么,林某对该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虽郭某横穿马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过错,但林某破坏并伪造现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主观上的故意,故上述条例第92条第2款对林某是适用的,因此林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完好的交通事故现场是事后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关键。当事人切莫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让肇事逃逸的情况屡屡发生,给社会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对于受害人来说,不但要承受身体上的伤痛,还要承受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

一日,殷某骑自行车行至某街东口,与前方骑车人相撞,两人都倒在地上。这时,乔某驾驶一辆农用车经过,将殷某碾轧,殷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乔某立即逃离了事故现场,市交警部门认定乔某为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话,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本案因为乔某肇事逃逸,使得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则逃逸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哪些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我国大力打击饮酒后驾车的行为,但有些公民仍然以身试法。

某日凌晨1时许,有群众举报,一辆小轿车歪歪扭扭地行至某小区门口后停下来,车主酩酊大醉,在车里睡着了。交警闻讯立即前往,发现了停在小区门口的小轿车,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正在车内熟睡,酒味很大。交警推醒他,用酒精测试仪一测,结果完全符合醉酒的标准。请问,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饮酒驾车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反这一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但法律并不以给酒驾者处以过重的刑罚为目的,而是要实现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司法权威的双赢,这需要全社会来共同维护。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私了?

在生活中,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一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可能会寻求私了。那么,私了是否可以呢?是否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都能私了?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可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可以私了的,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

名贵的宠物狗被汽车撞伤、撞死,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偶尔会遇到一些宠物在飞驰的车流中穿行,也会发生宠物被车撞伤、撞死的案件。李某是一个名贵宠物爱好者,饲养了一条世界名犬。一天,李某在公路上遛狗时,宠物狗被正在拐弯的汽车不小心碾断了一条腿。请问,这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呢?

有些人认为,仅仅撞了一条狗,根本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而实际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又是由车辆引起的,狗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因此此次事故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可见,交通事故的构成,不是看被撞的是人还是宠物,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非机动车抢道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骑车人与汽车相撞的事故。例如,李某是某纺织厂的女工,一日骑自行车上班时,为了赶时间,横穿马路。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躲闪不及,将李某撞伤。这时的责任由谁来负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辆相撞时,责任的分配是按照有无过错进行认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完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的责任最低。对于本案,李某横穿马路,而汽车驾驶人一方是没有过错的,所以汽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有时速限制吗?

电动自行车在如今的生活中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方便。但是,电动自行车确实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小王新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这样上班就可以节省不少时间。一天上午,小王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前方一个行人本来走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白线上,为躲避车辆,突然向右边靠,小王刹车不及撞上行人,行人面部着地,导致额骨骨折。行人认为小王车速过快,可小王却认为自己是按照正常的速度行驶的。那么,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有时速限制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不容忽视,我国法律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将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限制为15km,体现了对公民人身、生命安全的保护。

醉酒可以骑自行车吗?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几乎是人人知晓,但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是危害无穷。一天晚上,孙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且后座带人在非机动车道内自北往南快速行驶,徐某骑自行车自南往北行驶。左转弯时,两车发生了碰撞,虽然都是非机动车且同时紧急刹车,但因惯性过大,徐某所骑自行车的前轮钢圈断裂,徐某从车上摔了下来,头部受了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民警对孙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酒精含量过高。请问,醉酒时可以驾驶非机动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

我们都知道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而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危险,因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酒驾,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为了就近过马路,可以跨越隔离带吗?

由于公路隔离带没有设路口,为了赶车或省劲,很多居民不愿绕行,而选择翻越隔离带。在某市的南二环和东大街交叉口,南二环快车道隔离带上是高约一米的水泥墙隔离带,水泥墙上还插着绿色的挡牌,主要用来防止行人穿越。但是附近居民为方便经常穿越马路,已把绿色挡牌拆掉了一大片。一天,李大爷从小区出门,为了少走些路,选择了翻越隔离带。李大爷翻越完隔离带后准备横穿马路,眼看有一辆车自西向东行驶过来,李大爷认为自己能跑过去,可是二环路上的车辆不仅多,而且速度还很快。于是悲剧发生了,李大爷被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为了就近过马路,可以跨越隔离带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设立隔离带一是为了美化城市,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交通秩序。不许跨越隔离带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

可以向车外抛垃圾吗?

一些驾驶员、乘客在车上喝完矿泉水后,将空瓶直接丢到窗外;抽完烟后,将烟头、烟盒随手扔出窗外;摇下车窗,脑袋一探,一口脏痰应声飞出……这些不文明现象,不时在我们生活中出现。一天早上,在某市北大街路口附近,一辆宝石蓝色的轿车驶过,突然从车窗里“嗖”地飞出一个塑料豆浆杯,杯子被过往车辆的气流带得四处翻滚。不远处的一个环卫女工手拿扫帚想到马路中央捡起被丢弃的塑料杯,但车流汹涌,她好半天都无法靠近。对于这种向车外扔垃圾的行为,该如何处置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6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向车外抛洒东西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环境卫生,也不利于车辆的行驶安全,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车品如人品,开车应讲车德。向车外抛洒东西,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

停在路边修车时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生活中有时会发生某人停在路边修车时被撞的情形,这时责任该如何认定呢?例如,某天晚上,邢某将车停在路边为发动机换零件,没有采取任何警告措施,结果被闫某驾驶的一辆没有开启大灯的汽车撞伤。此时责任应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本案中,邢某实际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而闫某违反了第22条的规定,两人都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但邢某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闫某由于在夜间行车没有开启大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停在路边修车时被撞,是不是承担责任,要看停车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其停车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私自占用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村村民陆某将大豆带到离家不远的公路上铺晒。王某开车经过,发现前面晒有大豆,没有看后视镜就打方向盘拐弯,碰撞到正在后面驾驶摩托车的李某,致李某重伤。对于李某的受伤,陆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由此可见,私自占用道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占用道路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陆某私自占用公路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王某在拐弯的时候没有看后视镜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死,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承担责任吗?

龙某是某村农民,一日从地里干活回家,为了走近路,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刘某驾驶的汽车当场撞死。此时责任如何确定?

也许有很多人会认为责任应全部由龙某承担,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非如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龙某横穿高速公路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赔偿责任却不一定免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不超过10%。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

未满10周岁的儿童高某和另一名幼童在高速公路附近玩耍,发现路旁隔离栏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驶过,将高某撞成重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高某负有全部责任,后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是否有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的,依法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高速公路旁隔离栏的金属网上有个破洞,说明高速公路管理者未采取足够安全措施且未尽到充分警示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行人撞车自杀,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宋某在公路上驾车正常行驶,突然一个行人向车头冲来,宋某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行人被直接撞飞,当场死亡。宋某赶紧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到,从死者的口袋内找到一封遗书。经调查,行人撞车系自杀行为,宋某没有过错。那么,宋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宋某是正常行驶,行人为了自杀而故意撞车的行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宋某没有过错。对于因行人的故意引起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宋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刘某是一个摩托车“发烧友”,为了使自己的摩托车更酷,他将摩托车的单缸发动机改装成了双缸。一天,刘某在驾车的时候,由于摩托车功率太大而失控,将路边的老太太撞伤。

对于此类事故责任如何承担,我国相关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由此可见,擅自改变机动车的构造从而导致车辆的安全系数降低,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为了躲避违章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应当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在某十字路口交通灯处,黄某发现交通指示灯变成绿色,于是驾车前行。这时梁某驾驶一辆汽车从侧面闯红灯飞驰而来,黄某为了躲避梁某,紧急转向,结果与旁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两车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未发生人员伤亡。那么,应当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应先了解一个概念——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利益的行为。结合本案情况来看,我们可以非常明确地指出,黄某的行为为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黄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因为梁某的违规行为而不得已采取的,因此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梁某承担民事责任。

在4S店试乘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林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新车,提出要试乘。不料,车还没开出多远就因操作失误与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了,导致骑车人尹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尹某诉至法院要求林先生及4S店支付事故损失7万多元。那么顾客在4S店试乘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4S店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试乘服务者应对顾客及不特定其他人的安全尽到应有的保障义务,否则,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试乘服务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中,尹某请求提供试乘服务的4S店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将予支持,至于试乘人林先生,则要看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法院会适当减轻4S店的赔偿责任。

因赔偿起诉,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一场婚宴后,新郎张某请好友程某驾驶自家轿车帮忙送靳某回家。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大货车追尾,造成靳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货车司机、车主及承保该货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知,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同时,也可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因此,本案中靳某的子女可以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某路口时,遇王某步行横穿机动车车道,货车车头碰撞到王某的身体,致其摔倒。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在现场及时报警,而是自行撤离现场。其后,王某感到右胸部疼痛,遂联系杨某要求赔偿,但被拒绝。王某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交管部门因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本事故的责任,让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法院如何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当将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它并不是法院据以判定当事人之间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的唯一依据。在交警部门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书,或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全案双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材料,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求,综合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财产损失赔偿请求?

高某驾驶新购买的宝马汽车在途经某路段等红灯时,被陈某驾驶的一辆中型小客车追尾,造成宝马车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那么在本案审理中,法院会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的哪些财产损失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针对被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所承载的物品、车辆的施救以及因车辆损坏而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法院均会予以支持。本案中高某可以主张宝马汽车的维修费、施救费以及车辆无法使用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法院会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如何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受害人受伤,受伤之后当然要接受医疗救助,而医疗费用往往是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基本组成部分。所谓医疗费用,是指因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受伤,为了恢复受害人的健康,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恢复治疗所必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事发后治疗过程中的费用,如挂号费、医药费等,也包括后续治疗费用,如出院后的整容费、恢复机体功能的训练费用等。我国法律已有这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医疗费赔偿的范围大体上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张某是运输个体户,后来因发生车祸,住院治疗达半年之久,其间张某因不能出车运输导致收入损失数万元。那么,张某作为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该项损失?

该案例中的该项损失实际上就是误工费,张某是可以要求赔偿的。然而误工费并非仅限于此,我们应该先明白什么是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需要治疗,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处理事项,而无法参加工作或正常经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责任方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并不是无据可查的,也不是受害人说多少就是多少,而是有一定依据的,要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及误工时间确定。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当受到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害人可以提出此项赔偿要求,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漫天要价。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可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林某和妻子在公路边散步,结果其妻子被飞驰而过的汽车当场碾死,林某当场昏厥。后来林某提起诉讼,其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或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或者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补偿,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对于本案此种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规定。

该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林某作为受害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又被称作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当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残疾,严重影响其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时,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来源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证受害人在将来的生活中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伤残者进行赔偿的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伤残等级确定,并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影响,自伤残日起支付20年,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采取一次性赔偿的方法。

对于受害人的存活期间超过确定的支付年限,且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义务人应继续支付费用5到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18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由此可见,我国对在交通事故中残疾的受害人作出了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不一样的,往往受到伤残者年龄的影响,我们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如何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田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下班回家过斑马线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成腿部粉碎性骨折,并导致终身残疾。请问,家人为其装假肢和购买轮椅的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实际上,田某家人为其装的假肢和购买的轮椅属于残疾辅助器的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加害人应当予以赔偿。这个合理范围是有一定标准的,即应当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如有特殊需要可以参照辅助器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费用。残疾辅助器费用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法,但对于受害人存活期间超过了确定的支付年限,且确实需要继续给付辅助器费用的,义务人应继续支付费用5到1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19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由此,我们可以把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看作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与器具数量的乘积。此案中,田某的假肢与轮椅明显属于该合理范围,加害人当然应当赔偿。

如何计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丧葬费?

一天傍晚,老白外出散步,不幸被一酒后驾车的司机撞成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老白的家人为办理丧事花费了数万元。那么,老白家人支付的丧葬费是否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支付?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其家人是可以要求加害人支付丧葬费的。

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家属为死者处理丧葬等后事所支付的费用,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一定标准予以支付。丧葬费一般包括死者遗容整理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运费、灵车运输费、骨灰寄存费、购买墓碑棺材费、遗体告别场地租赁费、墓穴费等。

丧葬费的计算是有一定标准的,一般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以6个月的总额计算。这一费用应当合理,对于因封建迷信大兴土木而支付的费用,不能看作丧葬费。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可见,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其亲属为其丧葬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即丧葬费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加害人赔偿的。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为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6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大的不幸可能就是受害人死亡。按照相关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叫作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由加害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是为了死者家属生活上的稳定,抚慰死者家属的精神创伤,以及弥补相应的物质损失,并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补偿。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可见,对于死亡赔偿金,不同的受害人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不能一概而论,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应当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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