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争做守法小公民:民法典检说做守法文明养宠人
民法典检说
做守法文明养宠人
导语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其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创设“民法典检说”微信普法平台,从人的一生与民法典的关系出发,通过检察官说法、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积极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努力践行检察为民情怀。
欢迎来到今天的小课堂
问题来喽
每期一问: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要如何承担责任呢?
案 例
王大爷在小区遛弯,对面张女士牵着自己饲养的一条大型犬迎面走来。路过王大爷身边时,狗突然冲着王大爷一顿汪汪乱叫,王大爷心中一慌摔倒在地无法起身。王大爷指责狗主人,张女士反驳自己按照规定拴了绳,狗也没有碰到王大爷,与自己无关。
对于这个问题,
咱们来听听检察官
是怎么解答的吧。
王大爷
我被狗吓倒了,难道狗主人不用负责吗?这么大的狗,要是再吓倒别人怎么办?
检察官
这属于涉犬类侵权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等养狗行为进行了合理地规范性约束,但在实际生活中,饲养人和管理人很容易忽视针对犬类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张女士
我的狗是拴了牵引绳的,也没碰到他,这件事和我没关系。
检察官
《民法典》对此种情况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完全按照规定饲养动物,给狗戴了牵引绳和嘴套,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才可以减免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过错,仅限于“主动逗狗”这样的行为,像王大爷这样狗过来了跑开或者来不及闪躲都不属于有过错。“可以”减免责任而不是“应该”,如果发生纠纷法官可以依据当时的情形认定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张女士
那要这么说,遛狗的时候拴不拴绳都没有区别咯?
检察官
是有区别的,《民法典》规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外出遛狗如果没有系牵引绳、没带嘴套,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重大过失,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只有被侵权人存在类似于“主动逗狗”这样的故意行为,才可以减轻责任。而且只是“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大家在养狗时还要注意相关规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管理规定”的应该适用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王大爷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狗主人肯定得承担民事责任了。这条狗这么大,是不是不能出来遛啊?
检察官
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重点管理区进行了规范,即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原北京市农业局在2003年就发布公告对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标准进行了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我们平时所说的獒犬、英国斗牛犬、罗威纳犬、德国杜宾犬、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都属于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民法典》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也有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即自己只要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不管有没有遵守规定,只要犬类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图帮大家理解
张女士
对不起大爷,我没按照规定把******好,我也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您看身体哪里不舒服,我带您去医院。
王大爷
嗨,得亏我身体素质不错,你呀赶紧把狗拴起来按照规定饲养,别再吓着别人,如果吓着小朋友那可不得了。
检察官温馨提示
饲养宠物可以释放人的压力,培养人的爱心和责任感,当前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文明饲养宠物不是让动物文明起来,而是让动物的主人用文明、合规的方式饲养动物。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避免因饲养宠物给社会和邻里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做到对宠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做一名守法文明养宠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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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北京市检三分院
供稿:第五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