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伤人真实案例:释法,宠物吓人致受伤谁之过
狗是人类的好伙伴
对于很多人来说
它也是重要的家庭成员
你家狗狗在你眼中是这样的
或是这样的
但是它们在其他人眼中
可能是这样的
饲养动物攻击人类,造成他人受伤,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因动物吓人而造成的意外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一天清晨,元谋县城某小区住户付某某到自家车库内推自行车准备出门买菜,发现车库门口有一条大狗拦着路。付某某看狗并不想让路,遂对狗进行呵斥驱赶。待狗稍微让开一些后,付某某便骑上自行车出门。
见付某某骑车离开,那条狗却突然转身对着付某某狂吠,并一路尾随追赶。听着狗吠声越来越近,付某某非常紧张,一边加快车速,一边不时回头张望,惊慌之下将自行车骑翻摔倒,致使右手骨折。
经查,狗的饲养人为同一小区住户李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某某将李某某诉至元谋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多元。
被告李某某却认为,自己饲养的狗并未咬到或者撞到付某某,付某某对狗进行呵斥驱赶,属于挑逗动物。通过调取小区监控视频发现,付某某摔倒后,狗并未扑上去撕咬,而是被吓跑,表明其并无攻击付某某的意图。付某某受伤的原因是其在骑自行车过程中频繁往后看,导致自行车偏离路面,失控后冲向绿化带翻倒,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元谋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以动物有攻击人的意图为要件。李某某放任自己饲养的动物在小区内自由活动,本身就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付某某骑自行车出入小区,即使在过程中对狗有过呵斥驱赶的行为,也属于维护自己作为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与挑逗动物有明显区别,李某某应当对付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李某某赔偿给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6千多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2种无过错责任之一,即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即使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审 核:陈 颖
责 编:张沉澄
编 辑:李金洁
来 源:元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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