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网上买了只猫:浙江初中女生花3000多元买猫
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即使对方很想买,商家也不能随意卖。近日,浙江永康就有一名初中生,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花了2800元买小猫,给买卖双方带来了烦恼。
瞒着父母买猫 先后花了3000多元
在永康读初一的小杨很喜欢小猫咪。她在当地一家宠物店看中了一只标价2800元的银渐层猫。由于手头钱不够,小杨瞒着父母,采取先付定金、再付尾款的方式购买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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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一段时间,小杨先后四次光临这家宠物店。3月底,第三次到店里时,预付了定金600元。店主问她:“读初几?”她说:“读初中。”其间,双方微信聊天约定:“中途不要,定金不退。”4月4日上午去取猫时,小杨付清尾款2200元,加上猫粮、碗、猫砂盆等5项费用450元,总计付了3250元,店家赠送其猫脖挂件、猫砂铲子各一个。
猫买回来带回家后,小杨的父母很恼火。当天下午就把猫送回店里,并要求店主退货退款。店主坚持不是猫本身的健康问题,不能退只能换;如果退款,只能退一半,定金不能退。双方闹得不欢而散。
“女儿今年还未满14周岁,宠物店事先没有经过监护人同意,就将这么贵的猫卖给她,不合理。”4月5日,小杨的父母投诉到永康12315,要求该店至少退款2300元。
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须经追认才有效
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此事双方均有过错,应当依法担责“买教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条、第1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4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于小杨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2800元的宠物猫及其用品的行为,虽属自愿购买,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杨的父母事后也未对此进行追认。因此,小杨的这次大额购物行为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第58条规定,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宠物店在经营中是要考虑到“中小学生”这一个消费群体的特殊性,依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的。
在这次事件中,小杨父母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不能免责,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依法完全尽到监护责任。
4月9日,经永康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宠物店店主最终同意扣除定金600元、其他费用550元后,当场退还货款2100元给小杨的父亲。
永康市消保委、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要教育子女理性消费,非学习、生活必须的大额消费,必须事先得到父母的许可。作为商家,面对疑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时,应该审视其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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