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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回应禁止遛狗:城区遛狗3次直接捕杀威信县

人气:232 ℃/2024-04-13 13:08:06

2020年11月13日,云南省威信县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狗、禁止遛狗的通告》,旨在提醒、督促市民文明养狗,但是其中第二条“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捕杀”的内容引起了网友的不适,质疑该规定是否“有法可依”。

通读整个通告,大部分都在倡导文明养狗,从侧面可以看出威信县管理城区环境的决心。而且在通告开头列举了4条该通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乍一看确实有法可依,但“第二条遛狗3次将被捕杀”的规定却让市民产生了疑惑,有心人查遍所列法律法规都没有发现这种“极端”的处罚决定。

《民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倡导市民文明养狗只有一句: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有关禁止遛狗一刀切的规定,还是第一次出现在大众视野。

遛狗无错,伤人有错

从幼儿园开始,小孩子就被灌输“狗是人类的好朋友”这样的知识,而事实上,大多数狗也正是这样做的。如此一来,狗爱人,人爱狗,狗想出去放风,人便依它遛它。甚至极端的,还有攀比狗的,让狗俨然成为一种“奢侈品”。遛狗说到底,是依随狗的天性,人并不喜欢,因为狗遛人还是人遛狗都在两说,但归根结底遛狗本身并没有错。

然而狗非人,没有人的灵性,它只对自己的主人忠诚。离开了主人束缚的狗,可以为所欲为,毕竟它是动物,不懂“狗眼看人低”的道理。任何生人侵入其领地,狗都会出于动物本能进行反击,这是狗主人无法教它明晰的道理,毕竟有些人也还不懂。

大多数狗伤人事件都是按照意外及民事纠纷处理的,一般结论都是“狗伤人,主人有罪”。以人法对待动物,本身就是扯淡。所以看到《通告》第二条时,我不禁在想,城区遛狗,第一次警告,是针对狗主人,还是狗本身,因为很明显第三次,捕杀规定是针对狗本身的。

狗作为一种低级动物,明白规定通告吗?不明白!故而,通告旨在震慑狗主人,有点“杀狗震主”的意味。

白马非马,恶狗非狗

狗伤人事件屡见不鲜,其中大部分都是饲养狗伤人,因为野狗除非在人烟罕见的地方,并不会直接伤人,可谓“狗仗人势”。2020年8月份,新华网评就“广东佛山88岁老人街头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发表评论文章《狗伤人的根源,在于管理没到位》,指出“一桩桩血的教训都在警醒我们,不文明养狗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尤其是大型犬类如果不看管到位,可能危及生命。”

即将在2021年1月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明令禁止饲养的藏獒、牛头梗等危险动物,无论被伤的人有没有逗狗,狗主人负全责。

养狗、遛狗、狗伤人,这些事件,本身是人的责任,因为我们无法去苛责一条狗。同时,恶狗只是狗的一部分坏狗而已,并不能代表全体狗,因为一条狗有精神病,就禁止所有狗出现在大众视野,这是愚蠢的,即使对人,也没有如此的苛求。

庄子云,“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同理,狗与人之间即使和谐相处,人和狗也不能互通思维,恶狗伤人,并不能提前告诉狗主人。所以,狗主人在遛狗的时候,更应该高度防范自己的狗,违背主人不想伤人的意愿。

方向没错,规定出格

现在养狗,都是需要“两证在手”的,一为养犬养犬登记证,一为动物健康免疫证,前者表示狗的存在,后者证明狗的安全。从基础而言,两证在手的狗,并不会对人类产生威胁,也就是说,遛******理面临的最大隐患:恶狗伤人,可以通过查两证的方式解决。

就像开车,必须得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那么遛狗,是否也该随时携带登记证和免疫证呢?此外,醉酒驾车可以通过酒精检测,那么换到狗身上,防止恶狗出门,是否狗应该佩戴缰绳、嘴套等工具呢??无异于恶狗伤人!

采取类似的扣分罚款机制,狗朝人乱吠扣1分,咬人扣12分吊销狗证,重新教育训练。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想,是否可行还得实践来证明。

但是,云南威信县的“禁止遛狗”通告,却极端地认为“所有狗都是恶狗”,只要出现即是影响市容,甚至三次违规就得捕杀被遛的狗,实在太过霸道,难以接受。

同时,狗伤人,狗与狗主人都有难以推卸的责任,单方面处理谁都无法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交代,所以在“捕杀狗”太过异想天开时,教育狗、训练狗是否可以成为一种管理方式。

而作为狗的饲养者和监管者,是否同样需要接受“文明养狗”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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