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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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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网站12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依法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组织专家制定了《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规范性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见附件)。

附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宠物饲料标签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直接食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的标签应当遵守本规定。用于加工宠物配合饲料使用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按照畜禽水产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标签管理要求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

五、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明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并标示适用的动物状态。示例见附录1。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产品中的营养性添加剂包括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可以标示营养性添加剂品种名称,也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1。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也可以标示具体呈现形式。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具体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示例见附录1。

六、宠物饲料产品原料组成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饲料原料组成”和“饲料添加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饲料原料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饲料添加剂组成”应当标明生产该产品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可以标明饲料添加剂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当与附录2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一致。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饲料原料组成”部分,应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载体或者稀释剂品种名称。

如产品中使用了以《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经复配而成的以增强宠物饲料风味为目的的产品,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七、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明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八、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3。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4。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标示,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录4。

九、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净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1千克的,以克或者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千克(含1千克)的,以千克或者kg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升的,以毫升或者mL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升(含1升)的,以升或者L作为计量单位。

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十一、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说明,可以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喂量或者饲喂建议。含水量低于14%的宠物配合饲料还应当标明需要为宠物提供充足清洁的饮用水等提示性信息。

十二、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明“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字样、建议饲喂周期和产品用途。

十三、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明保质期,标示方法见附录5。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十五、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标明产品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明与进口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明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

十六、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明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若内包装已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外包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外包装应当标明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明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5。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为最早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七、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或者“赠品”或者“非卖品”等字样。

十八、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除标明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九、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十、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明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6。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6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6执行。

3.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应当使用“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配方”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如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若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4.如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

5.若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

6.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字样。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若其含量不高于20 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

(三)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天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XX”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所有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分。示例见附录1。

2.如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1。

3.如宠物饲料产品或者其使用的饲料原料符合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和标识的相关规定,可以对产品进行声称,声称应使用“有机的”、“有机粮”或者类似字样。

4.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示例见附录1。

5.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7%、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4%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8%、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5%时,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6.如犬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296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045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76 kJ ME/100 g时,可以对犬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如猫粮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359 kJ ME/100 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108 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97 kJ ME/100 g,可以对猫粮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ME)值表示,并以kJ /100 g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录7,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7.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四)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中按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明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明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示例见附录1。

二十一、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附签形式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完整呈现。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应当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识读。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使用规范汉字提供的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十二、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35 cm2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 mm。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8。

二十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二十四、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十五、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二十六、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5.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6.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7.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8.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泰迪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大型犬犬粮幼年期” 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犬粮幼年期”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大型犬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犬糖尿病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糖尿病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三、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鸡肉米饭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米饭配方”。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米饭”。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菊苣”;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DHA”;

——“含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XX全价犬粮相比)。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碳酸钙促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含ω-3脂肪酸维持关节健康”。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预防牙垢聚集”。

附录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附录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一、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氯化物(以Cl-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二、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

三、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的毫克数,或者以表示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IU)表示。

示例:mg/g、mg/kg、mg/mL、mg/L、mg/片、mg/胶囊、mg/粒,或IU/g、IU/kg、IU/mL、IU/L、IU/片、IU/胶囊。

四、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酶活性单位表示。

示例:U/g、U/mL、U/片、U/胶囊、U/粒。

五、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者个数表示。

示例:CFU/g、CFU/kg、CFU /mL、CFU /L、CFU/片、CFU/胶囊、CFU/粒,或个/g、个/kg、个/mL、个/L、个/片、个/胶囊、个/粒。

附录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目及标示要求

附录5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一、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当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当标示2 位数字。

生产日期标示示例:

——“生产日期:2010年3月20日”;

——“生产日期:20日3月2010年”或者“生产日期:3月20日2010年”;

——“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 03 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0320”;

——“生产日期(月/日/年):03 20 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

——“生产日期(日/月/年):20 03 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

二、保质期的标示

示例:

——“保质期:××个月”或者“××日”或者“××天”或者“×年”;

——“保质期至××××年××月××日”或者“保质期至××月××日××××年”或者“保质期至××日××月××××年”;

——“此日期前最佳……”或者“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者“最好在……之前食用”或者“……之前食用最佳”(……)处填写日期。

三、净含量的标示

(一)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40克×5”或者“净含量:40 g×5”;

——“净含量:5×40”或者“净含量:5×40 g”;

——“净含量:200克(5×40克)”或者“净含量:200 g(5×40 g)”;

——“净含量:200克(40克×5)”或者“净含量:200 g(40 g×5)”;

——“净含量:200克(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或者“净含量:200 g(5件或者5袋或者5包或者5罐或者5听)”;

——“净含量:200克(100克 5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100 g 50 g×2)”;

——“净含量:200克(80克×2 40克)”或者“200 g(80 g×2 40 g)”。

(二)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示例:

——“净含量: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或200 g(A产品40 g×3,B产品40 g×2)”;

——“净含量:200克(40克×3,40克×2)”或者“净含量:200 g(40 g×3,40 g×2)”;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 A产品,50 g×2 B产品,50 g 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C产品:50 g”;

——“净含量: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或者“净含量:100 g(A产品),50 g×2(B产品),50 g(C产品)”;

——“净含量: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 C产品50克”或者“净含量:A产品100 g,B产品50 g×2, C产品50g”。

附录6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一、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90.0%;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75.0%;

谷物: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一)干性/半湿性宠物食品

注: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24.2 kg的鸡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87.2 kg的鸡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46.4%,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2.0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18.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9.8%,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1.8 kg的牛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6.4 kg的牛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3.4%,可以进行“牛肉味”的声称。

(二)湿性宠物食品

注: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重量增加至7.4 kg,增加的6.6 kg重量可视为来源于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计算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时配方总重量保持100 kg不变。

2.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7.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7.4%,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附录7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一、犬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5.7 × 粗蛋白质克数 9.4×粗脂肪克数 4.1×(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91.2 – 1.43×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1.04×粗蛋白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犬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质、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GE(Kcal)= 5.7 × 7 9.4 × 4 4.1 ×(1 5)= 102.1

GE(Kcal)= 5.7 × 7 9.4 × 4 4.1 ×(1 5)= 102.1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二、猫粮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 5.7 × 粗蛋白质克数 9.4×粗脂肪克数 4.1×(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87.9–0.88×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0.77×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猫粮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83.5%

DE(Kcal)= 102.1 ×83.5 %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附录8

不同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cm)乘以宽度(cm)。

二、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近似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高度(cm)乘以圆周长(cm)的40%。

三、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四、如果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五、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者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名字略黄心地纯良的作者:雕兄

长得不美还胖的美编:土豆

首发:宠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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