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途径收养子女条件是什么?法律讲解,无子无女者收养孩子
引言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孩子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人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出现了“丁克”夫妻,但在大多数人眼里还是认为有了孩子家庭才算完整。
家庭观念在我国传统文化里占很重要的地位,不过有些人想要孩子可自己的身体条件并不允许,此时便会想要收养子女。然而收养子女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持有相关的证件,符合条件才能收养。
孩子的收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需要付出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那么收养子女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以案释法:收养孩子需要条件
林女士想要收养一个孩子,好不容易遇见了合适的孩子,在办理手续时却出现了问题,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林女士离婚之后,经他人介绍与张先生相识,双方从友情慢慢发展成了爱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张先生有一个孩子,不过是由前妻抚养,二人同居之后林女士就想要这个家庭更加完整幸福,她想要一个属于自己和张先生的孩子。
无奈自己的身体条件不允许,林女士患有身体疾病不适合生育,但是二人又想要孩子,这时候双方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
二人跑了很多地方,相中了一个七岁的男孩,这位女孩之前在福利院生活,经过多次相处男孩也很愿意和林女士、张先生生活在一起,随后就是办理手续的问题了。
本来以为一切都就绪了,但是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林女士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由于她和男孩的年龄差未达到四十周岁,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林女士十分着急,怎么还有年龄差这个要求呢?这时候工作人员告诉她,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双方的年龄应该满三十周岁,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二人共同收养,便没有年龄差这个要求,只要满三十周岁就可以了。
林女士和张先生虽然确立了关系,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去办理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收养孩子时,被视为了无配偶者。
得知此情况林女士和张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了合法夫妻。随后二人很顺利的将这名男孩收养,三口之家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知收养孩子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养。并且,一旦决定收养孩子,就要对孩子负责。
民法典对收养界定的标准
上述案例中,林女士和张先生二人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但是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以个人名义收养孩子,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却被告知不符合收养条件。
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林女士还未与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她只有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才满足收养条件,显然林女士与这名七岁的男孩的年龄差距还不到四十周岁,所以不能对其进行收养。
在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林女士得知夫妻双方在年满三十周岁时,就可以共同收养孩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就有相关规定: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须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
很显然林女士一人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但和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便具备了资格,最终二人一起去收养了这名七岁的男孩,完成了二人的心愿,使他们的家庭更加完整。
除了年龄之外,收养人还应具备其它一些条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收养人应该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子女,则不符合收养的条件。
其次收养人应该有抚养、交易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只要收养了子女就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再次收养人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收养人患有相关疾病,就不能收养子女,并且收养人也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如果收养人存在暴利倾向,就无法保证被收养人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成长,这种情况也不能收养子女。
总之收养子女并不是简单的一件事情,在前期需要办理各种相关的手续,在收养孩子之后,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义务就更加重大。
所以在决定收养孩子之前应该考虑清楚,不要为自己一时的选择而做出后悔的举动,要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收养子女要慎重
收养孩子是许多想要孩子却没有条件和能力的夫妻的选择,但是收养孩子并没有想象当中的那样简单,一旦决定收养就应该把事情考虑清楚。
养育孩子不是一个短期的事情,需要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心血,不止有经济上的负担,更重要的是对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收养子女又弃养的事情不在少数,这不仅为自己带来麻烦,也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因此,选择收养孩子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认真思考,把条件后果各方面都考虑清楚之后再去进行决定,毕竟收养了子女就要对子女负责。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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