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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把人咬了找谁赔偿:男子因长期喂食被视为主人

人气:213 ℃/2024-06-10 03:30:53

来源丨都市现场综合秦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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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十堰市郧西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流浪狗造成他人受伤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流浪狗收养者周某赔偿受害者张某经济损失3700余元。

近年来,周某每年饲养生猪30余头,初始几年,流浪狗到猪圈内偷食猪食,后周某将泔水、鱼骨头等倒入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方便流浪狗食用。3年来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厕所旁的垃圾桶里吃骨头、泔水。去年7月15日,张某出外游玩,到周某室外的卫生间方便时,被长期滞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伤左腿,周某带其到郧西县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针剂6支,后又带其在城关镇东营卫生室消炎治疗,共支付费用1810元。

同年7月29日,张某因皮肤感染到郧西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1天,开支医疗费2329.54元。其出院医嘱:住院治疗,好转出院,住院期间需要护理,加强营养;院外继续卧床休息,创口换药及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事后,经基层组织调解无果,张某向法院起诉。

郧西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近5年以饲养生猪为家庭经济来源,外来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处,以猪食为生、视被告为主人。被告未采取彻底、有效措施驱离流浪犬,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犬为家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已成为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

被告未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管理,导致原告入厕时被咬伤,对其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夫妇赔偿原告张某受伤经济损失共计375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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