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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家狗吓到可以要点赔偿吗?受到宠物惊吓从而受伤

人气:356 ℃/2024-06-03 13:24:20

在城市中,养狗的人不在少数,可总有一些人不遵守养宠物的规则,在门头或者遛狗的时候不拴好绳子,从而造成其他人的损伤。

若损害是直接由宠物造成,比方被咬了,这种情况责任比较好确认,除去行为人自身有过错等特殊情况基本是由饲养者承担责任的。但倘使宠物使人受到惊吓,或为了躲避他人饲养的宠物而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害是否需要主人来承担,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

一、案情提要

2017年8月13日20点许,欧丽珍途经高燕经营的台城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门前时,突然遭到高燕饲养的狗(小型犬,泰迪)“攻击”,欧丽珍躲避不及摔倒在地。

欧丽珍当晚即被送至台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必须立即手术。

事发后,欧丽珍家属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高燕在询问笔录中确认狗主为其本人,事发时没有拴狗,欧丽珍受伤为躲避其狗的攻击所致。同时,高燕向派出所提供了当时的监控,清楚显示高燕的狗攻击欧丽珍的事实。高燕辩称其饲养的“泰迪犬”并无“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系欧丽珍自行摔倒,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

该案一审法院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认定欧丽珍自身有重大过失,属于反应过度,认定高燕饲养的泰迪犬见欧丽珍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欧丽珍攻击、仅向欧丽珍移动约50公分与欧丽珍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丽珍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随后欧丽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18)粤07民终2934号):

首先,高燕未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有取得《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其次,当欧丽珍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的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丽珍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欧丽珍一案所涉的损失系高燕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亦无证据证明高燕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高燕应对欧丽珍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欧丽珍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的责任,其法律适用有误,予以纠正。

三、启示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受到惊吓从而造成损失,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作出的判断并不全面,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中还涉及了侵权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法第七十九条的适用前提为违反管理规定,即以违反有关行政规定为前提,该案二审法院也是以此为由适用侵权法第七十九条作出了赔偿的判决。

所以,宠物惊吓他人导致其摔伤,饲养人担全责完全没有问题。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谁养的动物谁担责,主体适格。

由于惊吓致伤,宠物与受害人无直接接触,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受害人摔伤系宠物所吓

饲养动物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动物吠叫等动作与受害人摔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需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如有现场视频监控、目击证人是最好的,如果没有,法院也可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还是那句话“养狗遛狗请栓绳”,狗狗是人类的好伙伴,拴绳是对它负责的表现,在保护宠物的同时,也要保护好生活在同一个地方的他人的利益。

原创 杨坤 法治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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