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双方需要走什么程序?法律对收养人有何硬性要求
183. 收养应遵循哪些原则?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收养制度的根本准则。《收养法》第2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收养正是从有利于未成年被收养人成长的需要出发,能够满足有利于未成年收养人抚养和成长的需要。《收养法》更是以儿童利益保护为其根本目的。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被收养人和收养人是收养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收养关系成立后,他们的合法权益即受到法律的保障。收养使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能被人领养,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以完善,以满足其生活和精神上的需求,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老年人老有所养。
(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所谓平等,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所谓自愿,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和解除收养关系的过程中,应当完全自愿、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收养或解除收养。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成立或解除收养的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84. 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何谓孤儿?按照我国民政部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1992年8月11日)中所作的解释,孤儿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里所说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遗弃的初生儿和其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遗弃婴儿和儿童的,一般为生父母,也可能是养父母。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应以其父母查找不到为必要条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是否无力抚养?这方面的具体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举的,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一般说来,如父母出于无经济负担能力、患有严重疾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以致无法或不宜抚育子女,均可视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185. 哪些人可以具有送养人的身份?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收养人送养的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第10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此外,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
186. 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一般说来,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具体来说,第一,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一般认为,收养人应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和教育能力,能够履行父母职责,使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第二,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例如,患有恶性传染病的人一般不应当作为收养人收养子女。
第三,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根据《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所谓“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失配偶的人。一些无配偶的人为使自己老有所养,有要求收养子女的,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有义务保障他们收养子女的权利,但由于无配偶男性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女性被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才对他们的年龄差距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的规定,如果无配偶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性子女的,可以不受双方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187. 收养子女的数量有限制吗?
根据《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是因为,实行收养不能违背我国一直长期奉行的“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原则。另外,收养人只收养一名子女,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特殊情况下,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才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188. 父母一方可以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吗?
《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况,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但是必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有配偶者收养子女也需要夫妻共同同意才能收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是不能收养子女的。
189.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登记吗?如何办理?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190.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吗?
根据《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
《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该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包括收养人均为外国人和收养人夫妇中一人为外国人、一人为中国人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都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此外,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共同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91.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互相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192.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对养父母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等。同时,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关系也与法律规定的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近亲属的关系同等,并且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第2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15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在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193. 养子女的姓氏如何确定?可以保留原姓吗?
《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收养关系下,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确立,作为身份关系的一种标志,养子女的姓氏也可以发生相应的变化,以表明其身份关系的变化。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可以改变养子女的姓氏。但是法律也并不强制养子女一定跟随养父母确定姓氏,如果养子女已经确定了姓名并做了户口登记等,变更姓名会增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养子女与养父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保留原姓。
194. 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或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吗?
《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子女被依法收养后,生父母只有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才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被收养的子女还未成年。若养子女已经成年,要解除收养关系只能由该养子女和养父母协议解除,或者向法院起诉解除,生父母无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其次,如果养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此时要解除收养关系还需要该养子女的同意。再次,收养人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权益的行为。最后,有以上情况,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该和收养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能达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195. 养子女成年后收养关系已经解除的,养子女还需要赡养养父母吗?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但是基于第30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具有承担的赡养义务。这是因为,养父母在养子女年幼时,履行了抚养义务,不仅给予了养子女物质上的抚养,也提供了精神上的爱护和慰藉,作为回报,养子女在成年后也应当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因此,即使解除了收养关系,养子女也应当对养父母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精神。
196.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如何处理?
《收养法》第31条规定,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如果是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已构成刑事犯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97. 父母离异,被收养的小孩何去何从?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已经成立,二者就当然地形成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父母离婚,只要收养关系未解除,这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持续存在。而离婚后小孩的归属,可以比照《婚姻法》关于父母与子女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养父母离异后,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养父母仍有抚育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容易发生冲突的,离婚的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拒绝抚养收养的小孩。但是,养父母离异并不会导致收养关系的自然解除,主要原因是:第一,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除非收养关系解除,这种义务不因离婚或者对方再婚而消灭。第二,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先尽可能与另外一方协商,在对方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与孩子的合法利益。
198. 被他人收养的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同时,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些规定可见,只要子女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便不复存在。此处所说的收养关系成立之日,以办理收养登记为准。也就是说,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办理了收养登记后,其收养关系即得到法律确认,同时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生父母无须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亦无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养父母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注意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经法律确认后的收养关系方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199. 子女被收养后,还有权分割亲生父母的财产吗?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消除,生父母对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扶助义务,相互之间遗产继承的权利亦即不复存在了。所以,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遗产,但不再是生父母遗产的继承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收养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此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收养人除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也可以适当继承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目前,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收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问题,规定得较为明确,遇到类似案情时,当事人应对以下两点予以明确:
第一,原则上,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除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外,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关系也同时终止。
第二,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是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的。但此时应注意,此处被收养人并非以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分得遗产,并不具有同其他法定继承人同等的继承权。
法律保护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也考虑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鼓励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进行扶养。但被收养人并未赡养生父母而主张继承遗产的请求,在法律上并无根据。
200.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根据当事人对解除收养关系是一致还是相反的态度,需要分不同情形用不同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解除收养的意义和后果,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的。是否解除收养,事关该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无须以原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