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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新规正式施行听听市民怎么说?养犬条例出台后怎么办证

人气:378 ℃/2024-12-20 19:26:23

昨天

安庆之声报道了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回顾点击这里)

《条例》共二十六条

主要规范了养犬管理体制、

犬只免疫和登记、行为规范、

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后台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

咨询养犬办证的具体细节

家有“汪星人”的朋友们请注意!

安庆市公安局公布了本市

《养犬登记证》办理方法流程

6月1日开始请及时办理

关于发布《安庆市养犬登记办法》的公告

《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申请登记。饲养犬只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实施”。安庆市公安局已制定《安庆市养犬登记办法》并于2022年4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在安庆市公安局政务公开网征求意见建议,现对社会公布,于2022年6月1日起实行。

安庆市公安局

2022年5月24日

安庆市养犬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实施《安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养犬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为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 犬只免疫、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养犬登记可由养犬人携犬到居住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申请,也可在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通过指定微信公众号或皖事通APP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专门场所和专门负责犬只的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登记表;

(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居住证明;

(三)文明养犬承诺书;

(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养犬登记委托办理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需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需要养犬的证明,到所在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养犬登记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养犬的证明;

(三)养犬管理制度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图片;

(四)管理人员身份证;

(五)文明养犬承诺书;

(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八条各县(市)区养犬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及网上受理的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收留场所。

第九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当月,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年检。对于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办理年检的,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二年未办理年检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收回犬证、犬牌。

第十条 养犬人变更住所、养犬单位犬只变更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及地址变更的相关证明到新地址农业农村、公安部门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他人的,受让人应当自受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农业农村、公安机关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办理养犬变更登记,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时,应当按初次登记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原养犬登记证。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和智能犬牌、电子身份标识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养犬免疫登记点补办。

第十三条 犬只死亡、失踪或者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并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原“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办理养犬注销手续。养犬人未办理养犬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第十四条 对养犬人违反本办法,不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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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以上地点、时间可能会动态调整,请您及时关注各地及各医疗机构官方发布。前往之前可提前电话咨询。

| 来源:安庆市公安局

| 编辑:叶潇

| 初审:吴程程

| 审核:盛媛

| 终审:蒋丽民

| 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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