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宠物狗伤人承担什么责任?狗主人必须负哪些责任
近日,江西南昌一名11岁小女孩在小区内突然遭到一条未拴绳的宠物大型狗犬攻击,孩子颈脖被狗咬伤,鲜血淋漓;四川成都一名小学生在电梯内被一只宠物狗咬伤,狗主人居然无动于衷……这些事件引起网友们的关注。
近年来,因为狗患问题发生的纠纷不胜枚举,而由此引发的极端个案更让人触目惊心:2016年5月,四川成都一小区因养狗问题发生争执,引发了上百人聚集对峙;2017年8月,四川邓女士遛狗因未拴绳被邻居暴打;2018年6月,江苏南京江宁一男子见两岁幼儿被泰迪犬咬伤,一气之下将狗摔死,被卷入网络暴力漩涡,全家受到网络暴力。巨大的恐惧感,让其妻子无法忍受,选择割腕“为狗偿命”;2018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情侣遛狗未拴绳追咬小孩,孩子母亲驱赶被狗主人打,狗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8月,哈尔滨一女孩被狗咬伤,妈妈遭狗主人殴打,狗主人被警方带走;2021年河南安阳一起“狗咬人”事件小事拖大,发酵为全网关注的热点,连续多日数个话题登上互联网平台热搜榜,最后在相关部门的重视下,给予事件当事人撤职、调离岗位处分,涉及“懒政”四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多名相关部门人员被问责……
如何看待狗咬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详细规定。
- 如果是当地政府允许饲养的小动物,比如有犬证且接种了疫苗的小狗。这种小狗扑咬了他人,作为饲养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饲养者若能证明受害者有重大过失,比如受害者招猫逗狗,用石头砸砸小动物,踢踹、吓唬小动物,致小动物激惹状态被抓伤、咬伤的,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 如果是饲养禁养烈性犬的,将受害人扑咬受伤的,饲养人必须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没有可以减轻责任的理由。
-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饲养人将宠物遗弃,宠物在遗弃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饲养人负责。而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自己宠物造成他人损伤的,例如李四牵王二的狗遛弯,把张三咬了,张三可以请求王二赔偿,也可请求李四赔偿,王二赔偿后,可以向李四追偿。
受害人能得到哪些赔偿?
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警察只对受伤人员的直接损失(即医疗费用)进行调解;对间接损失(营养费、车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不做调解,该部分间接损失受伤人员可以与犬主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些犬只没有按规定接种狂犬疫苗,那么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非常大,这时虽然没有发生病情,但受害人应考虑保留后续赔偿权利)。
受害人该如何维权?
被他人宠物侵害后,应该立刻原地报警,并收集一些视频证据,确认自己被该犬只咬伤。在医院就诊时,要保留好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在事后还可以收集监控视频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受侵害的过程,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狗咬人狗主人犯法吗?
关于狗狗咬人犯法吗这个问题应分以下情况来判断:
1、狗咬伤(死)人,如果是主人指使的,那么主人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狗”就是凶手使用的作案工具。即便狗没有在主人主动驱使下咬人,而出于其他目的,希望并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也可以构成间接故意。
2、如果不是主人指使狗咬的,而且主人能证明,狗咬人是受害人自己挑衅狗而被咬,或者是受害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狗咬他,那么主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不是主人指使,而受害人也没有引起狗咬他,而是主人看管不严,或者该狗本身有狂犬病等,主人没有做好足够的防护措施,而咬死人的话,主人应对受害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一】
2013年3月,3岁的小明和7岁的小华经过邻居张某家门口时,受到张某家散养的两条大狼狗的袭击,小明受伤,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张某主动赔偿小明家属20万元。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某诉至法院。
本案例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动物致人死亡,其饲养人或管理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该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该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狼狗主人一般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该案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条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狼狗伤人案件,除少数属于直接故意外,多数案件属于间接故意。作为狗的主人,对狼狗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而且,近年来,在烈狗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报纸电视多有报道的情况下,张某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张某对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狗主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狗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伤亡的损害后果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该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由于狼狗自身的特性,未加控制的狼狗本身就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如果狗主人不能让狗在一个绝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而是使其脱离自己的控制,则这种行为本身就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现实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如对狗旁边玩耍的孩童、对经过其身边的路人等都有潜在的人身威胁。
4、该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知道,狼狗的危险性绝不亚于一个******,而且是一个可以自行移动、数次爆发的******,其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可以是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所以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狗主人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必须是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才构成犯罪,过失造成他人轻伤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对狼狗的主人进行定罪量刑显然不能准确全面反映狼狗伤人行为的本质特征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同时也对狗主人的打击力度不足,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偏小。多条鲜活生命消失在烈狗爪牙之下的事实,告诉我们放任烈狗伤人的社会危害的严重性。美国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死亡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谋杀罪。以此为鉴,我国刑法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加大对狗主人的惩罚力度,才能减少或杜绝烈狗伤人事件的发生。
《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该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个危险犯,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是只要求其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就可以构成该罪。按照这一规定,狼狗主人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而使狗脱离其控制的,即使在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的情况下,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教育和警示其他狼狗主人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三、该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从犯罪客体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利,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言的,并没有对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
2、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的,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希望或者放任某种结果发生。作为狼狗的主人,明知狼狗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仍对其不加以管束、控制,而是放任狼狗伤人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案中,张某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构成刑法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毕竟,狗祸背后实质是人祸,唯有加大惩处,民刑共济,才能勒住烈狗的缰绳,减少类似烈狗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萧山区的朝阳银座小区,业主杨女士与其妈妈到楼顶收衣服,结果遇到4条狗围攻,这些狗将杨女士的妈妈咬伤。在送医后,杨女士妈妈因为失血过多而出现了休克症状,已经被送去急救。
【案例二】
萧山区的朝阳银座小区,业主杨女士与其妈妈到楼顶收衣服,结果遇到4条狗围攻,这些狗将杨女士的妈妈咬伤。在送医后,杨女士妈妈因为失血过多而出现了休克症状,已经被送去急救。在狗咬人的过程中,狗的主人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没有上前阻止,并且说该事管不了。可能大家都觉得这个狗主人很坏,实际上,这并不是简单的坏,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有朋友可能会有疑问,这个狗主人,什么都没做,怎么会构成犯罪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怎么样会构成犯罪呢?
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主体,对某个对象实施了行为,最终导致了结果。举个例子,甲杀死了乙,甲就是行为主体、对象就是乙,杀就是行为,乙死亡就是结果。判断甲构成哪个犯罪,还要看甲的主观,是故意的还是过失,故意的话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的话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大家可以看一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点:行为!刑法理论将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大部分的犯罪行为都是作为方式的,我们下面谈一下什么是不作为犯罪?
狗主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举两个例子,第一、甲拿刀杀死了乙,甲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犯罪;第二、母亲故意不喂养刚出生的婴儿,导致婴儿饿死,母亲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危险产生的义务,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导致这种危险现实发生的。母亲有喂养婴儿的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最终导致婴儿死亡,这种就是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我们回头看下狗主人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首先,咬人的狗由其主人饲养,并且都会听其命令,狗主人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其次,在狗咬人的时候,狗主人能够履行救助受害人的义务,能够履行命令4条狗停止侵害的义务,但他都没有履行;最后,由于他不履行义务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分析下来,我们可以看到,狗主人已经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狗主人的主观属于故意
除了看狗主人的行为之外,我们还要看一下他的主观,针对违法事实是否属于故意?故意一般会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什么意思呢?再举两个例子。
直接故意:甲的狗在咬乙,甲知道狗一定会咬伤乙,明知乙受伤的结果必然发生,甲能制止而不制止的,甲的主观就是直接故意,因为甲“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丙的狗在咬丁,丙认为狗未必能咬伤丁(丁可能会伤、可能不会伤),丙能制止而不制止的,丙的主观就是间接故意,因为丙“放任”这种结果放生。
根据分析可知,新闻中的狗主人,主观起码是间接故意,笔者更倾向于他属于直接故意,因为他明知4条狗咬人,人一定会受伤,他能制止却没有制止,笔者认为他“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
此案中,狗主人在旁边,并且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笔者认为狗主人已经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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