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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存款莫名丢失1万元以上:深圳男子存款莫名丢失1万元

人气:297 ℃/2024-03-01 00:15:59

文/法言碎纸机

编辑/法言碎纸机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近些年,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存取款新闻时有发生,但多数都是金额变多引发的“空欢喜”,为此不少网友调侃“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一句对外不对内的双标。

但是前不久深圳便发生了一起钱款当面点不清案件,当事人陈先生带着十万元现金到某银行存款,可是银行工作人员经过几次点钞后,确认只有九万元,对于这不翼而飞的一万元,双方一时间僵持不下。

最后在陈先生一再坚持下,银行调出了当日的监控录像,结果却让陈先生大吃一惊。

案情陈述

事发当日,陈先生准备了十万元现金,打算存入某大型银行。

“我是这家银行的老客户,自己开了几家连锁超市,所以现金业务比较多,基本上每个月都会来存现金。”

陈先生表示,每次存款前自己都会再三确认几遍,而且为了方便携带,他一般会将一万元绑成一沓,这样也方便清点金额。

只不过当日陈先生把十万元递给银行柜台窗口后,就起身接了个电话

“我想着那位小伙子也要清点几分钟,就在电话里多聊几句,也没留心对方点钱的过程。”

陈先生所说的小伙子,便是当日在该窗口工作的银行职员李某。

只是让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李某递过来的存款单上,存款金额居然只有九万元,这让陈先生一时摸不到头脑。

“我带来的是十万块,怎么变成了九万?”

面对陈先生的质问,李某也表现得十分诧异。

“先生,一定是您记错了,这点钞机不会出差错,的的确确是九万元整。”

见到陈先生不相信,李某又当面清点了一次,陈先生眼见着点钞机上钞票的数额最终停留在了90000元,当时就急得站了起来。

“这不可能,我带了多少钱自己有数,下车前我还检查了一遍,包里也没有,我要看监控!”

陈先生的质问立刻吸引了其他人的注意,值班经理王某也赶快过来调解。

“这位先生,银行的监控录像不是随便可以调取的,因为这涉及到其他客户的隐私,点钞机确认数额无误,您也是当面看着点清的,所以还是请您回去再确认下。”

“你的意思是说我的问题吗?!意思是我故意诬陷你们银行,还是说讹诈?”

陈先生见对方不但不肯提供录像,还暗示是自己无事生非,可谓又气又急,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后见难以调解,便决定让银行值班经理王某一个人查看当日的监控录像,然而王某看完录像后仍旧表示整个存款过程没有任何异常,也就是说,是李先生自己记错了金额。

“我不信任他,我是报案人,为啥不能看录像?”

在陈先生再三的坚持下,银行同意让陈先生查看录像,可不看不要紧,一看录像,陈先生已经气得差点要破口大骂。

原来录像中分明拍下了自己在把十万元递给银行职员李某时,有一沓钱滑落进了柜台的侧面空隙,而李某分明注意到了这一细节,却没有提醒陈先生,反而假装没看见。

更要紧的是,值班经理王某也明明在录像中看到李某的违规行为,竟然也知情不报,显而易见,这两个人企图私吞陈先生的一万元现金。

得知真相后,陈先生还是控制住了自己的情绪,在取回了自己的十万元现金后,并没有追究银行的责任,只是表示今后不会再来这家营业厅办理业务。

此事曝光后,许多网友都为陈先生鸣不平,表示对于这样的银行工作人员,就该起诉他们,让对方尝到应有的苦果。

那么,在本案中银行的两位工作人员李某、王某,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以案释法

根据本案中银行柜员李某的行为来看,其涉嫌犯有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当事人陈先生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侵犯,无论是工作人员故意还是疏忽,陈先生在办理存款业务时,个人的财产都受到了侵犯,因此银行都有责任弥补陈先生的损失。

而从本案中的监控录像来看,银行柜员李某确实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嫌疑,在明知道顾客陈先生的一万元现金滑落的情况下,知情不报,仍旧坚持存款只有九万元,这已经涉嫌了侵占罪。

因为在陈先生将存款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后,李某和银行到具有代为保管的责任,而李某的行为显然有试图蒙混过关、将这一万元占为己有的嫌疑,还好最终银行将这一万元归还给陈先生,否则李某很有可能面临侵占罪的起诉。

那么,本案中银行值班经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因为王某查看录像后,并没有将实情陈述,大有包庇李某之嫌,同时也不排除其想从中分得一杯羹的可能。

也就是说王某涉嫌犯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本案来看,王某在查看过监控后,理应意识到李某已经犯下了侵占他人财物的罪行,而王某没有进行揭发,反而替其打掩护,无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只不过在本案中,当事人陈先生没有继续追求李谋与王某的责任,否则后者将面临着刑事诉讼。

无论如何,银行作为老百姓信任的金融机构,不应该出现本案中这样蓄意吞并顾客财产的违法行为,希望政府加大监管力度,不能让老百姓的存款有丝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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