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咪铲屎官冷知识:铲屎官,这些事关喵星人
今年8月8日
是全球第21个“国际爱猫日”
据资料显示
全世界宠物猫数量已超5亿只
小猫咪固然可爱
但饲养中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
君子爱猫,需宠之有方,养之有道
今天,来看看
事关“喵星人”的一些法律规则吧!
说好的小猫咪哪里去了?
基本案情
黄某饲养了一只斯芬克斯猫,且持有国际爱猫协会颁发的斯芬克斯无毛猫血统证书。于某也是爱猫人士,与黄某商量让两只猫进行配种,待生育后由黄某优先选养一只作为配种报酬。后于某饲养的母猫生育了4只小猫,微信告知黄某后,黄某到于某家中选猫,发现仅剩一只小猫。二人挑选猫咪事宜未达成一致,黄某便将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猫咪的配种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本案中,黄某与于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就斯芬克斯猫配种对价实际进行书面约定,但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均对黄某可最先选择一只小猫并无异议,所以,该合意可作为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在核定合同内容的层面看,因双方约定的合意即在于某饲养的斯芬克斯母猫生育后由黄某选择一只小猫,而黄某在得知于某还有四只小猫的情况下前往于某家中选猫可以进一步佐证双方在配种对价事宜上达成的合意,现于某仅留有一只小猫,已不具备供黄某选择的条件,在双方无法就选择小猫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酌定于某赔偿黄某一定的损失。
法官提示
猫咪配种俨然成为很多“铲屎官们”的心头大事,若是邻里或朋友之间能找到合适的猫咪,这自然是一件喜事;若主人对猫咪配种有特殊要求,联系宠物店也是一种选择。
在邻里朋友之间或者通过熟人介绍进行猫咪配种时,大家一般都是口头协商约定相关事宜。若双方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各方当事人会产生影响。就当事人合意形成合同而言,影响小的或者即时清结的合同,当事人往往采取口头形式,如借用合同。再有即时清结合同,如在集市、超市、商场的买卖合同,因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绝大多数也采取口头形式。即便价值较大的买卖合同,现实生活中也常见口头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为了事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后便于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往往会采用书面形式。随着时代发展,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建议大家就猫咪配种事项最好保留书面证据,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固定化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即使没有正规的合同或文本,关于双方就配种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图片影像资料或者证人证言等皆可作为证据。
这么好的猫咪为什么不能养?
基本案情
燕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燕某将涉案房屋委托该公司代为出租,并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此房屋不允许养宠物,否则燕某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燕某将房屋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向燕某支付房屋租金。房屋实际出租过程中,燕某发现租户养宠物,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补充条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中,根据燕某提供的证据及法院现场调查的情况,多名邻居反映房屋内饲养猫、狗等宠物,该公司虽不认可这一事实且认为邻居、社区工作人员与燕某具有利害关系,但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公司并未就之前的租户搬走原因提供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对涉案房屋内养宠物的事实予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对于燕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租房时,不仅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为自己找到一个舒适的家,更要留心合同有没有饲养宠物的条款,为猫咪等宠物寻觅到一个舒心的窝。
若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饲养宠物,则出租房内饲养宠物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时甚至要面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两种方式。约定解除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维护,旨在最大限度地鼓励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或事先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方式来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障碍,使当事人能够从合同的拘束中及时解脱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再配置。而法定解除则源于法律规定。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
若合同中未就饲养宠物作出专门约定,承租人需要事先就此事询问中介公司或房主的意见。即使征得同意,在可以饲养宠物的前提下,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要避免宠物对室内家具、装饰装修等造成损害,要保持居住空间的整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应注意宠物的叫声不能影响共同承租人或邻居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与爱宠一起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也是爱猫人士的社会责任。
宠物店买到“星期猫”怎么办?
基本案情
赵某花费2000元在宠物店购买某品种猫幼猫一只。购买协议约定:宠物在24小时之内出现问题可以无条件退换,如果超过24小时则商家没有义务对买家的损失进行赔偿。购买次日,幼猫出现不适,赵某多次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治疗,花费检查及治疗费用。购买后的第6日,幼猫诊断出“猫瘟”病毒,第7日死亡。后赵某与宠物店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出售健康幼猫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猫瘟病毒的潜伏期在2至9天左右,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的情形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病毒潜伏期限。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宠物购买协议书中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赵某有权要求宠物店承担质保责任,退还购猫款并承担涉案幼猫检查治疗费用。
分手你走!猫留下!
基本案情
小陈(男)与小陆(女)在2017年4月认识,后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3月,两人开始共同居住生活。
“同居”5个月后,小陆于2018年8月在小陈不知情的情况下搬离了住处,同时带走了小陈个人出资购买的某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蓝牙无线鼠标一只、耳机一个、某果牌手机一台及宠物猫一只。
小陈认为,双方合租房屋期间各自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但小陆带走东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因此要求小陆归还物品。
小陆认为,二人很久之前就认识了,并不是2017年4份才认识的。手提电脑是小陈2017年11月送给自己的,其他都是在我们“同居”之前送的。而宠物猫是她自己买的,平时猫粮和猫看病都是自己付款的,宠物猫自己理应带走。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宠物猫,小陆提供与宠物店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自己付款购买宠物猫及饲养宠物猫的配套用品,虽然小陈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反映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曾多次向小陆转账款项,但小陆亦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反映自己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多次向小陈转账款项,故小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宠物猫是他出资购买的,小陈请求小陆返还宠物猫一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陆十日内将笔记本电脑和无线鼠标归还小陈,并驳回小陈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153条。
猫狗大战,狗主人“劝架”受伤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上午,莫某用狗绳牵着一条宠物狗经过胡某经营的餐饮店门口时,突然从该餐饮店门口窜出一只猫对莫某和莫某牵着的宠物狗进行袭击,顿时乱作一团。
莫某在“劝架”过程中还受了伤,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她共花费医疗费1559.14元。莫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需对其因猫抓伤皮肤部位的整容费进行鉴定。经专业鉴定后,莫某可行激光治疗(光子嫩肤),其后续治疗费用约5000元。
本案中,从涉案猫只系从胡某店铺门口钻出、涉案的猫只与胡某所饲养的猫只外形相似、胡某所饲养的猫只为放养并未采取牵猫绳等安全保障措施等事实来判断,涉案袭击人的猫只系胡某所饲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胡某认为事发之时其店铺并未营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之时其对猫只采取了安全措施限制其外出,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故涉案赔偿责任由胡某全部承担,加上鉴定费和交通费等,判决胡某赔偿莫某8475.14元。
胡某不服,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地点餐厅的经营者是胡某,其自认在餐厅内确有饲养一只大猫和三只小猫,事发时餐厅大门关闭,其将大猫放养在关闭的餐厅内。而从莫某一审提交的监控视频能反映事发时,莫某及宠物狗被从餐厅门口窜出的猫只袭击,且涉案猫只在咬伤莫某后并未离开现场而停留在餐厅门口附近。事发后莫某报警,出警视频及照片所拍摄的胡某放养的大猫与监控视频所显示的涉案猫只从体型、花色、大小均较为相似。事发时,胡某将其所饲养的大猫放养在餐厅内,并未关闭在笼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胡某亦未能举证证明餐厅关门后是处于完全封闭状态而大猫无法外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莫某所提交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在餐厅咬伤她的涉案猫只是胡某所饲养的大猫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胡某上诉主张咬伤莫某的涉案猫只是流浪猫,理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当致人损害的动物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受害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事发时致人损害的动物与该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具有高度盖然性时,应认定致人损害的动物为该饲养人饲养。
最后,祝福所有猫咪
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同时,希望各位“铲屎官”
在饲养猫咪的过程中
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人民法院报
编辑:黄浩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