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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理论意义:理论普及著作权理论初窥

人气:490 ℃/2023-11-17 19:11:09

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一种无形财产,作品虽可被感知,但你触摸不到它,你也拥抱不到它。再喜欢一个作品,你也不能“拥着它入睡”,你只能“枕着它的名字入眠”,因为作品具有无形性。作品需要载体,但“作品”与“作品的载体”却不是一回事。

​注意: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上生长出的概念,顾名思义,围绕“复制权("copy")”而来,注重财产性权利,起初是不怎么涉及人格性权利的。这是因为普通法系中的作品权利是从保护出版者权利发展而来。著作权(author‘s right), 还是顾名思义,“作者(author)的权利”,是大陆法系上的概念,比较重视人格性权利,认为作品上的权利是和创作者绑定的。但是,在我国法律上,一直以著作权称谓。在实务中,可以说二者并无显著差别,在法治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两大法系的理论正在逐渐相互借鉴与融合。


例1 小邢创作一幅国画《秃子理发》。小李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那么问题来了:(1)若小邢请求小李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成立否? 答: 不成立。理由: 小邢之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以画的原件为载体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一种“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 。作品不会因为原件被撕毁而遭受侵害,故而,小李撕毁画作原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小邢著作权的侵害。(2)小邢请求小李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立否?成立。理由:该画的原件是一物(动产),系小邢之所有权的客体,小李过失撕毁画的行为侵犯了小邢对画的所有权。著作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由此决定了侵害著作权与侵害物权所要求的加害行为的形态也不同。

例2 小邢创作一幅国画《哑巴骂街》。小邢将该画原件以50万元出卖给小李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后未经小邢同意,小李许可二哈药厂使用《哑巴骂街》在各省市做平面广告(二哈药厂为此向小李支付报酬2000万元)。问题(一): 小邢起诉二哈药厂侵犯著作权,能否成立? 答:成立。理由: 小邢向小李移转的是对物(画的原件) 的支配权,并未移转对作品的支配权。小李仅取得原件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一项权能)。除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外,该作品上的其他著作权(包括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 仍归小邢享有。二哈药厂的行为侵犯了小邢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作品复制件的展览权和获得报酬权。问题(二): 《哑巴骂街》这张画的原件(Painting) 与《哑巴骂街》这个作品(Work) 到底有嘛区别? 答:(1) 画的原件是物,系物权的客体,有形财产,看得见,摸得着;(2) 作品是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系著作权的客体,无形财产,看不见,摸不着,但可感知;(3) 这幅画的原件是这个作品的载体。

例3 小邢创作一幅国画《瘸子蹦迪》。小邢、小李约定:“小邢以50万元将该画原件出卖给小李; 并以500万元将该画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小李。”小邢、小李均已履约。此后,小邢凭记忆临摹了一幅与《瘸子蹦迪》一模一样的国画《瘸子蹦迪(二)》,并以100 万元的价格将《瘸子蹦迪(二)》出卖给路人小牛。根据小邢、小李间的约定,《瘸子蹦迪》这一作品的著作权已归小李享有。《瘸子蹦迪(二)》系对《瘸子蹦迪》的精确临摹,不构成创作,而系对《瘸子蹦迪》这个作品的复制行为; 小邢将其出卖给路人小牛,而系对《瘸子蹦迪》这个作品的发行行为,均受小李所受让之著作权的控制。结论:小邢的行为侵犯了小李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瘸子蹦迪》这一作品虽出自小邢之手。但在小邢将对这一作品的支配权让渡给小李之后,小邢对这一作品的利用行为(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 均受制于小李。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其特征有三:

(1)需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3)需具有独创性(originality)。

​“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1)从无到有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创”指作品达到了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

(1)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2)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高度。

(3)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制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


例4 诗人小邢、小李参加中国诗词协会组织的游黄山活动,晚上回宾馆用餐洗浴后,回各自房间创作。令人惊叹的是,他们各自作出的一首诗居然分毫不差。碰巧! 诗日:“风萧萧兮易水寒,遥看瀑布挂前川。借问酒家何处有,英雄难过美人关。”两个作品一模一样。源于诗人小邢、小李各自的独立创作。小邢、小李均对其各自创作的诗歌享有著作权。此之谓独也!

例5 诗人小邢许久无作品问世。一日,灵感突降,将一首古诗改成下面的模样:“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虽然只是把别人的诗重加标点,但新作品就这样诞生了,小邢对自己创作的“新词”享有著作权。此之谓创也!

例6 小邢2017年正式参加工作,为了招同事们喜欢,绞尽脑汁整出一首诗。诗曰:“横看成岭侧成峰,多少楼台烟雨中。停车坐爱枫林晚,人面桃花相映红。”此诗很粗鄙,且不无亵渎名篇之嫌,但以独创性标准论之,仍不失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者小邢对其享有著作权。此亦为创也!


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1)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2)电视节目表。

(3)(仅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需注意: 有些电话号码簿,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例如:按照类别编写的名为“美食地图”之电话号码簿)

(4)精确临事所产生的复制品。

(5)“大头贴”(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


例7 小邢为某公司业务员,推销一种高级保健品。他想做一个有心人,于是历经千辛万苦,收集了数百名客户的电话号码与住址等信息,仅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成册。天啸公司生产类似功能的保健品,得到小邢编制的电话号码薄,复印200年,交给公司推销员在业务中使用。小邢编制顾客电话号码薄,“汗泪齐下”,呕心沥血,但该电话号码薄无独创性,不是作品,小邢对其不享有著作权。结论:天啸公司未侵犯小邢的著作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1年判决的Feist 案,将构成作品的条件由“额头冒汗标准”更改为“独创性标准”,其争议内容就是“以姓氏笔画排列的电话号码薄”是否为作品,应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例8 小邢创作一幅国画《娇娇出浴图》。小李私自临摹了一张,惟妙惟肖,栩栩如生,外人莫辨彼此。后来,二哈药厂来经任何人许可,擅自使用小李临摹的《娇娇出浴图》给自己的减肥药做广告。小李属于临摹行为,并未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小李对临摹的《娇娇出浴图》不享有著作权,小李仅对画的载体享有所有权。二哈药厂侵犯了小邢之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二哈药厂不曾侵犯小李的著作权(Why?因为小李对此不享有著作权)。


​(1)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

(3)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 官方正式文件。

(5)竞技体育活动(如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演)。

(6)有领域的作品(如通用数表、通用表格)。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1)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2)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之有独创性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ldea)。

(3)“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思想、思路、观念、构思、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技术方案、工艺和方法等。


例1 文学爱好者邢某,酷首穷经,历经五年苦心孤诣之研究,确认了一段历史事实:“乾隆驾崩后,和珅被赐死之际,被一个女子拯救,二人携手东渡抵达日本,定居北海道,颐养天年50载。”邢某还针对这一史实连发数篇论文,石破天惊。保定作家牛某闻知后,擅自以该史实为基础,连续创作两部长篇小说《贪官夜奔》和《流浪也逍遥》,一时洛阳纸贵,销量数百万册。不曾想,此事居然成讼,邢某将牛某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牛某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呕心沥血获得的客观事实,属于广义的思想观念(ldea),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邢某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若牛某抄袭了邢某的论文,那就构成著作权侵权了。因为论文是对史实的表达(Expression),若具独创性,系作品,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例2 邢某发明了“人造鸭蛋”,并获得产品专利权。社会闲杂人员王某在网上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后,大肆制造人造鸭蛋出售,年获利5000 亿元。人造鸭蛋产品专利,是一种技术方案(Scheme),属于思想观念。可为专利权的客体,但不能为著作权客体。若邢某状告王某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可获胜诉判决。若邢某仅状告王某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法院应判决驳回邢某的诉讼请求。

例3 邢某发明了“人造鸭蛋”,并获得产品专利权。邢某还专门为此撰写《人造鸭蛋生产步骤》的小册子。社会闲杂人员王某在网上阅读该专利说明书后,大肆制造人造鸭蛋出售,年获5000万元。第二年,王某欲扩大生产规模,又招聘员工300 名。王某擅自将《人造鸭蛋生产步骤》复印300份,发给员工,人手一本,誓以“10%的年增长率”生产人造鸭蛋。《人造鸭蛋生产步骤》是对思想(发明之技术方案) 的表达,具有独创性的,系作品,其作者享有著作权。现在,邢某若起诉王某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获胜诉判决。或者王某将“专利说明书”复印300份,发给员工,人手一本,亦构成对“专利说明书”作者之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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