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宠物店买的猫第七天就死了:3000元买的宠物猫一周病亡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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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猫一时爽,一直吸猫一直爽。俗话说(小编说):没有什么是吸猫不能解决的。小虞兴高采烈地在宠物店高价购买了一只小猫咪,不料小猫买回家的第七日就因猫瘟死亡了。爱宠短时间内离世,小虞内心无法接受,将宠物店告上法庭,要求宠物店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售出的幼猫短期内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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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售出的小猫咪一周内死亡
2020年5月18日,小虞在一家宠物店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只英短蓝白幼猫,双方协议约定:“买方购买后须在24小时内携带所购猫咪,至正规宠物医院检测是否存在“猫瘟”现象,若所售猫咪被确诊为已患猫瘟,检测猫瘟的该笔费用由店家承担,买家可要求店家无条件为其更换同价位同品相的猫咪,直至买家满意为止。宠物售出24小时直至以后,店家不再承担上述宠物的任何问题。”
购猫次日,小虞携带幼猫前往宠物医院检查,幼猫被诊断为球虫感染、耳螨感染、FPV(猫瘟病毒英文简称)检查结果为阴性;第二日,幼猫被诊断为疱疹阳性;第六日,幼猫被诊断为猫瘟感染;第七日,幼猫死亡。
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虞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宠物店返还购猫款3000元,并增加赔偿9000元;返还猫粮等购买费用1000元;赔偿猫咪检查及治疗费用1382元,猫咪尸体集中处理费用200元。
宠物店称双方之间有协议约定,24小时后出现“猫瘟”不担责
原告小虞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设定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被告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被告应承担原告因购猫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购猫款的三倍对原告进行增加赔偿。
被告宠物店辩称,双方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出现“猫瘟”等现象,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幼猫发现患有“猫瘟”后,已告知可负担相关治疗费用或者退换一只健康猫,原告不予理睬,原告自行治疗幼猫所产生的费用与其无关。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涉案幼猫作为宠物饲养,其合同目的系收获基于饲养过程所产生的相应情感收益,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提系涉案幼猫身体健康发育长大,故出售健康幼猫系被告的根本合同义务,被告应对涉案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
猫瘟在群养幼猫中具有传染率高、死亡率高等特点,且感染后潜伏期在2-9天左右,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被告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病毒潜伏期限。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确诊为猫瘟,被告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
涉案幼猫在出售后的第六日诊断出猫瘟病毒,并因此于第七日死亡,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质保责任,退还购猫款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付幼猫检查治疗费用1382元及尸体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2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故意,以及返还猫粮等购买费用1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宠物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小虞款项4582元;驳回原告小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马芳
处于潜伏期的幼猫在发病之前并不会表现出发病症状,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准确甄别出病猫,而消费者购买幼猫的合同目的系收货基于长期饲养过程所产生的情感收益,所以这就要求售卖者要对出售的幼猫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且所应承担的质保期不应该低于猫瘟病毒的潜伏期,以确保其售出的系健康幼猫。如果在该期限内所购买的幼猫因猫瘟死亡的,消费者有权向售卖者主张损失赔偿。
小编提醒购买宠物或者宠物服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交易过程透明的商家,查看商家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宠物是否打过疫苗,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责任、售后进行具体约定。此外,保存购买凭证,可要求商家提供卫生检疫证书等书面材料。如果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