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只恶犬咬伤一对妇女后续怎么判?三烈犬撕咬她为护爱犬被咬伤
自家烈犬与别家烈犬撕咬
狗主人护犬心切上前“劝架”
不料竟被咬伤
这种情况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吗?
以下这起真实案例
可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
原告徐女士和被告于先生同属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徐女士饲养了一只斗牛犬(中型烈性犬),于先生则饲养了一只西伯利亚雪橇犬(中型烈性犬)和一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大型烈性犬)。去年夏天的一个午后,徐女士和其母亲携带短棍在小区内遛狗,恰遇于先生的朋友小吕帮于先生遛狗。
三只中大型烈性犬相遇,气氛立刻变得极度紧张,虽然均牵有狗绳,但无奈三只狗均体型庞大,在主人喝止无效后,它们撕咬在一起!
图片来自网络
这时,爱狗心切的徐女士竟不顾自己人身安危,扑到爱犬前试图隔开双方犬只,结果被对方的狗咬伤右上臂并倒地擦伤。后经医院诊断,徐女士需要注射狂犬疫苗5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因双方未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徐女士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00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于先生认为原告徐女士不顾自己安全为狗拉架显然是不理智的行为,徐女士的受伤系其自身不当行为所致,而且双方都饲养烈性犬,徐女士也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于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指出烈性、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饲养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因此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款首次提出了我国的过失相抵原则。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过失相抵”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并非是指将受害人和加害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程度大小,从而确定民事责任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均在北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虽然本次冲突原告存在过错,但依据严格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徐女士因受伤所产生的所有合理损失,于先生均应予以赔偿,至于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在判决于先生赔偿徐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的同时,对徐女士及其家人饲养烈性犬并携带短棍外出遛狗的行为进行了训诫。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的人群日益增多,尤以养犬居多。而犬类作为具有生命力和攻击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
作者:兰雅丽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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