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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科普,关于危险化学品你必须要知道这些

人气:415 ℃/2024-04-19 07:26:50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其直接及次生、衍生事故会引发严重的后果,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危险化学品单位已然成为恐怖袭击最有可能的目标之一。

危险化学品

主要危险特性

燃烧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中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等,在条件具备时均可能发生燃烧。

爆炸性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均可能由于其化学性和易燃性引发爆炸事故。

腐蚀性

强酸、强碱等物质能对人体组织、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接触人的皮肤、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时,会引起表皮组织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内部器官被灼伤后可引起炎症,甚至会造成死亡。

毒害性

许多危险化学品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和动物体内,当其在人体积累达到一定量时,便会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和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

危险化学品

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

(1) 皮肤接触:皮肤污染时,用流动清水冲洗;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2) 眼睛接触:眼睛污染时,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3) 衣服接触: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

(4) 口接触: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有必要进行洗胃。

化学袭击

逃生指南

如何识别化学恐怖袭击?

(1)异常现象:如大量昆虫死亡、异常烟雾、植物异常变化等;

(2)异常气味:如大蒜味、辛辣味、苦杏仁味等;

(3)异常感觉:一般情况下当人受到化学毒剂或化学毒物的侵害后,会出现不适感觉,如恶心、胸闷、惊厥、皮疹等;

(4)异常物品:如发现被遗弃的防毒面具或者桶、罐和装有液体的塑料袋等。

遇到化学恐怖袭击怎么办?

(1)判明情况。化学恐怖袭击多以空气为传播介质,使人在吸入有毒气体时中毒。常伴有异常的气味、异常的烟雾等现象;

(2)尽快掩避。利用环境设施和随身携带的物品遮掩身体和口鼻,避免或减少毒物的侵袭和吸入;

(3)寻找出口。远离污染源的方向,尽量朝与风向垂直的方向迅速有序地撤离;

(4)报警求救。及时报警,请求救助。可拨打110、119、120报警、求助;

(5)自救互救。如误服了有毒物质,可采取催吐、洗胃等方法,加快毒物的排出;

(6)听从指挥。听从相关人员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与相关行业标准都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

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空白运输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

空白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空白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 法条解析 ·

本法条第一款是关于对相关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规定。本款规定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1)本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进口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单位。(2)需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对象,是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等物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3)生产和进口单位应当在上述物品上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这里所说的“电子追踪标识”,是指在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上作出的,能够通过电子技术检测到的特定标记。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实行定位监控的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实行定位监控的责任主体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单位。二是,定位监控的对象是运营中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三是,运输单位应当对运营中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以便于随时掌握该运输工具的位置、状态这里的“运输工具”,主要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车辆。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实行特别管制和限制交易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实施管制。需要说明的是,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国家已经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这里的“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实施管制”并非这种日常的管理措施,而是指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在局部地区或者临时采取的更为严格的特别管制措施。(1)管制的决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2)管制的对象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3)管制的范围是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实施管制。(4)管制可以针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产品,管制的环节可以是相关产品的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等环节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本身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原料、配剂等,实行管制必然会给正常生产造成困难和不便,因此,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管制措施应当慎重,只有在反恐怖工作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管制措施;管制措施的具体内容,如具体管制哪些品种,对哪些环节实施管制,如何管制等,也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管制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管理。只有这样,反恐怖主义工作才能取得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也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第二,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的交易活动,可以采取限制措施。(1)限制交易的决定主体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2)限制交易的对象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品。(3)限制交易的范围是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4)限制交易的方式,主要是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也包括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如对交易的数量、频次、场所等作出限制性规定。所谓的“使用现金交易”是指用现金直接进行交易的方式。“使用实物交易”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与他人进行交换,以换取他人的物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物易物”。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交易,主要是加强对交易情况的监控,便于掌握交易情况、物品流向等。实际上有关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管理规定,对限制交易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从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角度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民用*********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购买民用*********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也规定,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空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前款规定的物品。公安机关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法条解析 ·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流失后的应急处理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生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案发单位处在事故发生的第一线,一经发生上述情况,他们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避免或尽可能控制危害后果的发生,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这些物品、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甚至被恐怖组织及其成员获取用于恐怖活动,因此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有对相关物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因此,案发单位在报告公安机关的同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上述物品、物质有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有其他流失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为了尽快追回流失的物品、物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危害公共安全甚至被用于恐怖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工作,设法追查、寻找、追回。同时,由于上述物品物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其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有的物品、物质的保管、运输、储存还涉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本款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方式,包括向公安机关提供本部门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就相关物品、物质的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禁止非法从事与上述物品、物质相关的活动以及发现后的处理规定。本款规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上述物品、物质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家对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制度,从事与上述物品、物质相关的各种活动,都属于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法规定禁止非法从事上述活动,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述物品、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相衔接的规定,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时,还需要结合国家对相关物品、物质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义务要求作出判断。

第二,公安机关发现上述非法物品、物质的,应当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主要规定三层意思:一是,公安机关发现上述非法物品、物质的,应当予以扣押。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一旦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必须立即予以扣押这里的“扣押”,是指公安机关将相关物品、物质暂时扣留。扣押包括将相关物品、物质扣留保管在公安机关,也包括扣留保管在适当的场所,如上述有些物品需要扣押存放在专门的危化品仓库,放射物质需要扣押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场所等。二是,其他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当予以扣押,并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即如果其他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从事上述物品、物质的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等活动的,也必须立即予以扣押,并同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其他单位、个人发现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即除公安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制作生产、储存、运输、进出口、销售、提供、购买、使用、持有报废、销毁上述物品、物质的,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

相关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与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要求》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重点目标等级和防范级别、总体防范要求、常态三级防范要求、常态二级防范要求、常态一级防范要求、非常态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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