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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饲料生产执行标准,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成分功能特性等声称

人气:149 ℃/2023-10-26 05:29:23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 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见附录7。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7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7执行。

3. 声称“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26%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XX配方”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14%以上,其余每种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声称“含XX”时,产品中的“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4%以上,其余每种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3%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1。

4.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XX味”字样。示例见附录1。

5.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4%,也可以对其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XX”字样。示例见附录1。

6.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应当使用“含XX”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7.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声称应当使用“无XX”或者“不含XX”。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麸质成分,如其含量不高于20 mg/kg时,可以进行“无麸质”或者“不含麸质”的声称。

8.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 “增高”或者“低” “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对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证。示例见附录1。

(四)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 “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 “天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XX”字样;如添加了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所有声称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分。示例见附录1。

2.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1。

3.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干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 “鲜”或者类似字样。示例见附录1。

4.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9%、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7%、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4%时,可以对犬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脂肪含量不高于10%、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8%、水分含量大于65%且脂肪含量不高于5%时,可以对猫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5.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296kJ 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045kJ ME/100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76kJ ME/100g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20%且能量值不高于1359kJ ME/100g、水分含量在20%至65%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1108kJ ME/100g、水分含量不低于65%且能量值不高于397kJ ME/100g,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ME)值表示,并以kJ/100g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录8,但应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6.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 “配方升级” “产品升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7.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当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五)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按本规定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录1。

2.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并标示该产品可以预防的非疾病问题,示例见附录1。

附录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或者“全价大型犬幼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全价犬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B”;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B”。

三、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莓1.3%)”。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26%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鸡肉大米配方”;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1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含糙米配方”;

——“含牛肉鸡肉配方”;

——“含牛肉大米配方”。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4%以上,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含糙米”;

——“含牛肉鸡肉”;

——“含鸡肉大米”。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鸡肉味”;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DHA”;

——“含共轭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XX全价犬粮相比)。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其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钙促进骨骼发育”;

——“含菊苣根粉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预防牙垢聚集”。

附录7: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一、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物:90.0%;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75.0%;

谷物:15.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一)固态/半固态宠物饲料

注: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24.2 kg的鸡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87.2 kg的鸡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46.4%,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2.0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18.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9.8%,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1.8 kg的牛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6.4 kg的牛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3.4%,可以进行“牛肉味”的声称。

(二)液态宠物饲料

注: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重量增加至7.4 kg,增加的6.6 kg重量可视为来源于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计算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时配方总重量保持100 kg不变。

2.配方中0.8 kg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7.4 kg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7.4%,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附录8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一、犬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5.7 × 粗蛋白质克数 9.4×粗脂肪克数 4.1×(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91.2–1.43×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1.04×粗蛋白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犬用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质、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GE(Kcal)=5.7 × 7 9.4 × 4 4.1 ×(1 5)= 102.1

GE(Kcal)= 5.7 × 7 9.4 × 4 4.1 ×(1 5)= 102.1

能量消化率(%)=91.2-(1.43×5)=84.05%

DE(Kcal)=102.1×84.05%%=85.8

ME(Kcal)=85.8–1.04×7=78.5

ME(kJ)=78.5×4.186=328.6

二、猫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100 g产品中)

(一)总能(GE)计算

总能(Kcal) = 5.7 × 粗蛋白质克数 9.4×粗脂肪克数 4.1×(无氮浸出物克数 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87.9–0.88×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DE)计算

消化能(Kcal)= GE ×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ME)计算

代谢能(Kcal)= DE – 0.77×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 4.186 kJ

示例:

以100克猫用宠物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80 g水分、7 g粗蛋白、4 g粗脂肪、3 g粗灰分、1 g粗纤维和5 g无氮浸出物

能量消化率(%)=87.9 –(0.88 ×5)= 83.5%

DE(Kcal)= 102.1 ×83.5% = 85.3

ME(Kcal)= 85.3– 0.77 × 7 = 79.9

ME(kJ)=79.9×4.186=334.5

农业部进口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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