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打人的最后结果,声音,遛狗打人者谁给了你行凶的勇气
近日,一段监控录像让很多人气愤不已。在录像中,人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一只没拴狗绳的狗突然冲向一个孩子,狂叫不休,孩子很明显受到了惊吓,孩子母亲见状挡在前面护住孩子并作势用脚驱赶狗,狗的男主人冲上来,两人争吵几句后,该男子对孩子母亲掐脖子、扇耳光、拳头击打头部。
随后,警方的通报也完整还原了案件全过程,打人男子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1
一些人可能不理解,为什么金某将人打伤后触犯的不是故意伤害罪而是寻衅滋事罪?咱们来看相关法律。
《刑 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金某的行为是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要件的,该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前因是金某不栓狗绳,他的狗吓到了孩子有错在先,而在受到指责发生争执后,金某做的不是道歉,而是是动手打人,他的打人行为具有随意性。并且他两次打人,皆当着两位未成年人的面殴打他们的母亲,持续时间较长,致一人轻微伤,并给未成年人带来精神创伤,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较为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他的行为应属于第七项“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多为借机发泄或者显示威风,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金某在小摩擦之后动手打女人,他逞威风、发邪火的表现还是比较明显的。他的行为符合“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金某因为遛狗拌嘴这样的偶发矛盾,就贸然采取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解决问题”,其行为不单单伤害了徐女士(孩子母亲),也对正常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冲击,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并不冤枉。
02
还是不能理解金某的行为,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千万种,他选择了最不应该的那一种。
首先,遛狗不栓狗绳本来就有错在先,在看到自己的狗惊扰了孩子,正常人的做法不是赶紧制止自己的狗,然后赔礼道歉吗?
而据媒体报道,这时候狗的女主人(金某的女友)一直在远处看着,狗依然对着她们狂叫。徐女士(孩子母亲)朝对方喊,“以后遛狗能不能把狗拴住!”狗的男主人气冲冲过来,指着她骂道:“这狗是我儿子,你踢它干嘛?!”
退一万步讲,假设这个狗真的是他的儿子,自己孩子去吓唬别人家的孩子,作为家长不应该去制止?
其次,打人从来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选择,更何况是男人打女人。
金某在听到反对意见之后,想到的不是解释或者反驳,他选择的是“动手”,上去掐着徐女士的脖子,按在车的前引擎盖上,挥起拳头打她,扇她耳光,用拳头击她头部,不顾孩子在旁边吓得大哭。
金某敢于动手打人不就是觉得对方是女人,体力上自己占据绝对优势?无论是因为什么,打女人从来不是体面的事,更何况被打者没有明显过错。有两位路人看不惯金某的行为,先后过来制止,金某这才住手。
可惜这个世界不是谁拳头硬谁说了算,还有法律、国家机关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打人貌似占据一时优势,随后将被法律“清算”,必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暴力,直截了当,看似解了气,实际上害人害己。
再次,当着孩子的面殴打母亲,性质特别恶劣。在孩子看来,父母是自己的保护者,在自己面前被殴打,势必给孩子造成巨大心理创伤。
徐女士这样描述孩子的反应:“当时孩子站在旁边,女儿已经被吓到狂跳脚,儿子被惊吓的束手无策,女儿一直在那里哇哇大哭。当时也有围观人员,我只是心疼我的孩子在那一刻是多么的绝望和害怕啊。”
为什么非要当着孩子的面殴打他们的母亲?特别想问一句金某,你没有孩子吗?你动手打人的时候想过孩子的感受没有?
03
这段时间,因为宠物狗引发的热点事件层出不穷。“网红”saya(陈某伊)遛狗引发争吵殴打孕妇的热议经过反转再反转后刚刚平息,又出了某“动保组织”反对医院发布被狗咬伤孩童照片事件。
本人也养狗,深知狗狗的可爱与乖巧。但是,个人依旧认为你喜欢自家狗是你自己的事,你无法要求别人把你家的狗当人看待。
不要觉得自家狗不咬人就任由自家狗自由跑,你觉得你家狗不咬人,万一某天发狂咬了孩子呢?退一步讲,即便你家狗真的不咬人,追着孩子跑,不知道会不会被咬的孩子难道不害怕吗?
在法律意义上,宠物属于“物”的范畴,属于财产,并不自然享有“人权”。你把自家的狗当成自己的孩子,但在别人眼里狗就是狗。我们不能无视狗的危险性,“圣母心”泛滥,武汉******事件中,警察依照职权处置四处攻击路人的狗,遭到所谓“爱狗人士”的围攻让人觉得无法理解,如果警方任由那只狗四处咬人,谁承担赔偿责任?是你们这些所谓的“爱狗人士”?咬的不是你,你无权装大度。
文明养狗,不应仅仅是一句口号。遛狗应栓狗绳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如果你不栓就要承担相关责任。回到余杭遛狗打人事件中,遛狗的金某没有栓狗绳,应该预料到自己的狗会因为追赶小孩受到指责或者伤害,他仍选择放任,应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某些“爱狗人士”,请不要打着“爱狗”的旗号用自己的不当行为人为制造对立。
其实,准确地说爱狗人士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真正喜欢动物的,他们爱护自己养的狗,尽自己所能救助流浪狗;另一类,则动机不纯,“爱狗”成了一门生意,借机谋取利益和声名。对于第一类人,支持他们的爱心举动,不过要小心提醒一句,文明养狗,公众场合遛狗时注意照顾其他人的感受。对于第二类人,则需要提醒他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触犯相关法律。
狗一直是人类的好朋友,请不要辜负它们对我们的信任,多一份责任感,少一份冷漠心。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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